在我們實際的日常工作中,偶爾會遇到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出現(xiàn)錯誤的情況,那么當此情形發(fā)生時,該項目是應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做出廢標處理,還是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我們來看一下此類情況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依據(jù)。
什么情形,采購項目應按廢標處理?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中的規(guī)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通過《政府采購法》的法條我們可以看出,符合以上四種情形之一的,均應進行廢標處理。但是,我們之前所說的專家評審出現(xiàn)錯誤的情形,并不符合這一法條的規(guī)定。
所以,當評審過程出現(xiàn)錯誤時,不應該簡單的采取對該項目進行廢標處理。
評審錯誤時,可以開啟重新評審嗎?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組織采.購項目重新評審,是需要一定前置條件的,而不是采購人或是采購代理機構的隨意行為。只要該項目的評審已經(jīng)結束,采購人或是采購代理機構均無權再作出改變結果甚至廢標的決定。如有特殊情況,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確實發(fā)生評審錯誤時,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jù)《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中規(guī)定:
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jīng)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jīng)復核發(fā)現(xiàn)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無論是在何種情況下,都不能隨意的使用廢標的方式草草了事,應當依法依規(guī)的按照步驟進行處理。需要組織重新評審,甚至重新評審后會改變評審結果的,都應當及時上報財政部門,任何人都不可以擅自進行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評標報告簽署”是一個重要的時間節(jié)點,一旦評標報告簽署生效之后,無論哪一方都不可以輕易對其作出改變。但是在簽署生效之前,是可以進行糾錯的,只不過要在評審報告之中詳細記載整個評審過程和更改內容。
同時,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也應當及時提醒評審專家,對采購項目的評審過程和結果進行有效的復核,盡可能的減少評審錯誤的發(fā)生,確保采購項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