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批國采中選結果逐步落地,8省(市)明確具體執行時間:
河南:2022年11月1日
青海:2022年11月1日
甘肅:2022年11月15日
山西:2022年11月20日
遼寧:2022年11月20日零時
新疆兵團:2022年11月
海南:2022年11月底前后
上海:預計11月下旬
7月18日,國家聯采辦公布了第七批國家藥品集采的中選結果,同時明確了將于2022年11月正式實施。近日青海、山西兩省相繼發文落實第七批國采中選結果,目前已經有8省市明確具體執行時間。
山西:2022年11月20日
10月25日,山西省醫保局發布《關于全面落實第七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結果的通知》,明確自2022年11月20日起執行第七批國采中選結果。
涉及機構范圍包括全省范圍內所有公立醫療機構、軍隊醫療機構和自愿參與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定點藥店。
第七批國采中選產品首年約定采購量和采購周期按照國家聯采辦公布的《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GY-YD2022-1)中相關規則確定。約定采購量具體由省藥械集中招標采購中心根據相關采購文件、中選結果等有關數據測算核定。
采購周期內采購協議每年一簽。續簽采購協議時,約定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該中選產品上年約定采購量。采購周期內若提前完成當年約定采購量,超出部分中選企業仍按中選價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中選品種采購量折算
《第七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山西省中選品種和殘缺規格供應清單》中帶“▲”的品種,若中選企業的供應規格不能滿足《采購品種目錄》規格要求的,其殘缺規格不進行折算。具體殘缺規格的采購供應按照國家聯采辦殘缺規格價格聯動辦法及要求執行。
《第七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山西省中選品種和殘缺規格供應清單》中不帶“▲”的品種,若中選企業的供應規格不能滿足該品種所有報量規格的,其他規格首年約定采購量按照國家聯采辦的折算辦法及要求,直接按規格間的倍數關系進行乘除折算至相關中選規格。
備供產品執行政策
按照國家聯采辦公布的《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GY-YD2022-1)規定,第七批國采增加備供機制,備供企業在備供地區為備選企業,備選企業按其中選價格直接在備供地區掛網供應,如中選企業出現中選產品不能及時足量供應或取消中選資格等情況,致使購銷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時,可由備選企業供應相應的中選品種。省藥械集中招標采購中心要及時組織山西省備供產品在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掛網。
選企業在保證藥品質量、滿足合同約定采購量供應的前提下,可根據產能實際按照集采中選價格擴大供應范圍。
為更好滿足群眾用藥需求,擴大集采惠民效應,引導中選企業加大市場供應,促進醫療機構采購使用質量可靠、價格適宜藥品,省藥械集中招標采購中心將開通全省醫療機構(包括集采未報量醫療機構)網上采購集采中選產品的權限,中選企業在保證藥品質量、滿足合同約定采購量供應的前提下,可根據產能實際按照集采中選價格擴大供應范圍。
同步鼓勵國家集采其他地區中選產品積極申請按照中選價格在我省平臺掛網供應。醫療機構在完成約定采購任務后,要優先選擇省平臺掛網的價格適宜產品。
配送方式
中選藥品由中選企業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譽良好的配送企業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則上各統籌區選3至5家配送企業,配送范圍須覆蓋所有參加帶量采購的醫療機構;供貨企業應加強偏遠地區配送保障,按合同約定及時響應醫療機構采購訂單并配送到位。
監管機制
壓實中選企業保障供應責任,將不能履約的中選企業記錄在案,實質性納入企業供應能力和履約情況評價,按照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裁量基準,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相應處理。
各級醫保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帶量采購執行情況的監管,定期通報采購進度,督促醫療機構按時完成約定采購任務,要重點對采購非中選價高藥品的醫療機構進行警示、約談,確保帶量采購中選結果落地見效。
青海:11月1日起執行
10月24日,青海省醫保局發文,明確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第七批國采中選結果,全省所有參加集中采購的醫藥機構統一執行,同時明確備供藥品相關執行政策。
實施醫療機構范圍:全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駐青軍隊醫療機構。鼓勵其他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醫藥企業自愿參加。
約定采購量:第七批國采中選產品首年約定采購量和采購周期按照國家聯采辦公布的《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GY-YD2022-1)中相關規則確定。采購周期內若提前完成當年約定采購量,超出部分中選企業仍按中選價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采購周期內采購協議每年一簽,續簽采購協議時,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上年約定采購量。基層醫療機構由縣域醫共體牽頭醫院統一簽訂。
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必須優先采購和使用帶量采購中選藥品,醫療機構在確保完成年度約定采購量的同時,可結合臨床使用實際,適量采購同類別價格適宜的非中選藥品,滿足患者多層次用藥需求。
備供藥品執行政策:按照國家聯采辦公布的《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GY-YD2022-1)規定,第七批國采增加備供機制,備供企業產品按其中選價格直接在備供地區掛網,如中選企業出現中選產品不能及時足量供應或取消中選資格等情況,致使購銷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時,可由備供企業供應相應的中選品種。
監管條例: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中選產品、非中選產品及同類可替代產品的采購情況將納入系統日常監測范圍。第七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結果與歷年省級或省際聯盟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結果相同的同通用名藥品執行國家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政策。
非中選產品要按照療效與價格匹配的原則,充分考慮與中選產品的合理比價關系,引導和鼓勵相關企業將價格調整到合理水平。
指導醫療機構按照協議有計劃地實施采購,避免實際用量與約定采購量產生較大波動,同時防范用高價非中選產品替代中選產品的現象發生,對公立醫療機構未優先采購使用中選產品的,采取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其及時整改,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18省市已發文落地執行第七批國家集采中選結果
今年7月18日,第七批國采公布中選結果,本次集采60種藥品采購成功,中選藥品平均降價48%,涉及31個治療類別,不僅包括高血壓、糖尿病、抗感染、消化道疾病等常見病、慢性病用藥,也包括肺癌、肝癌、腎癌、腸癌等重大疾病用藥,按約定采購量測算,預計每年可節省費用18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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