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發布
關于將“心理治療”項目
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并明確醫保支付標準的通知
通知決定
將“心理治療”項目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自2022年11月1日起全省統一執行
具體如下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關于將“心理治療”項目
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并明確醫保支付標準的通知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精神衛生條例》,更好滿足參保患者心理治療的臨床需求,減輕群眾醫療費用負擔,經研究,決定將“心理治療”項目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并在全省統一執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心理治療”項目內涵。本通知所指“心理治療”為“接受規范化心理治療培訓的精神科醫師或取得心理治療專業技術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在適宜的獨立治療空間,針對符合心理治療條件的精神障礙患者,應用規范化的心理治療技術和個體化的治療方案進行心理治療,消除或緩解患者心理障礙表現。每次不少于60分鐘”。
二、調整“心理治療”項目醫保支付類別。將《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中心理治療(311503024)項目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支付類別從“丙類”調整為“乙類”。
三、統一“心理治療”項目醫保支付標準。全省執行三類、二類和一類收費政策的定點醫療機構“心理治療”項目醫保支付標準分別為200元/次、180元/次和160元/次。參保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接受心理治療,實際收費低(等)于醫保支付標準的,由醫保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其中,個人先行支付比例為20%;實際收費超過醫保支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負擔。
四、切實加強醫保協議管理。各設區市醫保部門要通過談判協商,引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確定調價幅度和調價頻率,減輕患者醫療負擔。要及時與相關定點醫療機構簽訂補充協議,明確不同收費類型的定點醫療機構的“心理治療”項目實際醫保支付標準和執行要求,落實價格備案、公示制度和合理使用醫保基金的相關要求。
五、加強醫保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各設區市醫保部門要根據“心理治療”項目醫保支付政策調整情況,及時更新維護醫保信息系統,加強“心理治療”項目使用醫保基金情況的監測、評估和日常監督檢查,防范基金支出風險,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權益。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2022年10月17日
(文章來源于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