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國家藥監局就《藥品網絡銷售禁止清單(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征求意見的網絡銷售禁止清單,共包含兩類藥品,一是“政策法規明確禁止銷售的藥品”,共九種;二是“其他禁止通過網絡零售的藥品”,共四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
而此次征求意見的清單中,第一大類“政策法規明確禁止銷售的藥品” 在此基礎上將醫療機構制劑、中藥配方顆粒納入。
院內制劑在網上銷售的邏輯爭議
1.“院內制劑”僅限“本醫療機構”
10月27日,國家藥監局發布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4817號建議的答復,就“規范院內制劑生產使用”的建議做出回應。
國家藥監局表示,2010年的《關于印發加強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意見的通知》中明確“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只能在本醫療機構內憑醫師處方使用,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通過互聯網、郵購等變相銷售”。國家藥監局在研究修訂《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中,也明確強調“醫療機構制劑只能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內使用,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此外,《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也早有規定,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2.在互聯網醫院銷售是否符合“本醫療機構”
圍繞醫療機構制劑是否能在網上銷售的問題,一直充斥著爭議。比如此前備受關注的近視神藥阿托品滴眼液就屬于院內制劑,并且在多家互聯網醫院作為處方藥開具。
今年6月底,曾有市場消息稱,互聯網醫院將限制開具院內制劑阿托品,引發眼科板塊異動。當時興齊眼藥回應媒體稱,公司互聯網銷售模式沒有收到明確的違規通知。
院內制劑的使用僅限“本醫療機構”,那么在互聯網醫院作為”本醫療機構“,展開銷售似乎符合該邏輯。
但今年7月22日,沈陽興齊眼科醫院互聯網醫院正式通過小程序平臺發布通知稱,互聯網醫院暫停處方院內制劑0.01%硫酸阿托品滴眼液,此舉印證了監管層面對院內制劑在互聯網醫院銷售的態度。即便互聯網醫院同為依托實體醫院的醫療機構,但是一旦經由網絡銷售,則突破了“院內”的范圍,與互聯網診療線上線下同質化管理的要求相背離。
3.“小藥”使用有顧慮
醫療機構制劑作,老百姓俗稱“小藥”,是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而配制、自用的固定處方制劑,在保障臨床用藥需求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尚未轉化為新藥,長期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尚未得到充分評估,因此大范圍應用仍存在顧慮。
另一方面,網售處方藥尚有監管缺位的問題,比如先選藥品再開處方的現象至今廣泛存在,一些互聯網醫療平臺甚至采用人工智能軟件自動生成處方的操作方式。
即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藥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平臺應當加強檢查,對入駐平臺的藥品網絡銷售企業藥品信息展示、處方審核、藥品銷售和配送等行為進行管理,但“憑處方購買”從形式走向實質可能還需些時日。
此次將“醫療機構制劑”納入《藥品網絡銷售禁止清單》,明確了院內制劑的使用范圍,將真正歸于線下實體醫療機構。
同時,國家藥監局在最近的回應中也表示,將積極鼓勵醫療機構制劑向新藥轉化,不斷加強對醫療機構制劑臨床使用的管理,保障醫療機構制劑質量和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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