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市場監管局發布《湖北省醫療衛生機構防范商業賄賂行為合規指引(試行)》,重新定義了醫療領域商業賄賂行為。
《指引》界定了醫療衛生機構商業賄賂行為,劃清了合法折扣行為與非法折扣行為的界限;記入正規財務賬且有據可查的“賬內明示”回扣,屬法律所允許,即如實入賬的“回扣”,就不會被判定為違規,但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就將以受賄論處。
湖北省是**在全國范圍內對醫療機構防范商業賄賂提出指導意見的省份。
01重點內容
商業賄賂定義:《指引》指出,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為目的,采取財物或其他手段賄賂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行為。
本指引所稱醫療衛生機構商業賄賂行為,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醫療器械(包括耗材)、設備、工程建設、科研、醫療服務、軟件等項目的采購、出租、承包以及使用過程中,為相關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提供支持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折扣、傭金、財物或其他利益等行為。
回扣如實入賬,不屬于違規:《指引》明確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但支付的折扣或傭金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單位(個人)也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如實入賬。醫療衛生機構行為人不得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包括附贈的現金、實物以及其他利益。
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打擊重點環節:加強招標采購、實物出租、業務承包、藥品采購、醫療器械租賃使用、相關學術研討等重點環節合規管理,明晰責任邊界,規范醫務行為,開展常態化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偏。
重點加強對招投標、藥品醫療器械管理使用,“帶金銷售”、“依回扣高低使用藥品和耗材”、不合理資助學術研討活動等的監測監管,防患于未然。
02
規定細則
湖北省醫療衛生機構防范商業賄賂行為合規指引(試行)
**章??適用規范
**條 為了引導和幫助醫療衛生機構培育公平競爭的合規文化,建立健全預防商業賄賂管理制度,防范商業賄賂法律風險,促進我省醫療衛生市場競爭有序和醫療衛生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防范商業賄賂行為,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為目的,采取財物或其他手段賄賂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行為。
本指引所稱醫療衛生機構商業賄賂行為,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醫療器械(包括耗材)、設備、工程建設、科研、醫療服務、軟件等項目的采購、出租、承包以及使用過程中,為相關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提供支持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折扣、傭金、財物或其他利益等行為。
本指引所稱醫療衛生機構防范商業賄賂活動行為人(以下簡稱醫療衛生機構行為人),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的科室和下屬單位、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受醫療衛生機構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指引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以統方費、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費用等方式,給付醫療衛生機構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財物。
本指引所稱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名義的旅游、考察、餐飲、有償發表文章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手段,或者提供給單位或個人的無償或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各類服務等。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行為人在醫療衛生經營服務時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賄賂。
支付的傭金應當與提供的中間服務酬勞相符,不得進行利益輸送。
第五條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但支付的折扣或傭金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單位(個人)也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如實入賬。
醫療衛生機構行為人不得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包括附贈的現金、實物以及其他利益。
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行為人不得利用大處方、重復檢查、過度醫療以及用低價耗材冒充高價耗材、串換編碼、多計耗材使用量等手段變相收受賄賂。
上述人員收受商業賄賂的行為,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單位疏于管理的,承擔管理責任。
第二章??商業賄賂法律風險
第七條 因商業賄賂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涉嫌商業賄賂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單位按照管理權限,依紀依規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行為人妨害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拒絕、阻礙調查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九條 實施商業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合規風險評估和制度建立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防范商業賄賂制度,健全監督保障機制,加強招標采購、實物出租、業務承包、藥品采購、醫療器械租賃使用、相關學術研討等重點環節合規管理,明晰責任邊界,規范醫務行為,開展常態化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偏。
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防范商業賄賂**責任人,應當將防范商業賄賂與醫療衛生業務發展等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落實,守牢法律紅線,嚴格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梳理商業賄賂易發的風險源、風險領域、風險點、風險單位、風險崗位、風險人,組織專門力量,對相關風險實施全過程監測評估預警、隱患排查整治。重點加強對招投標、藥品醫療器械管理使用,“帶金銷售”、“依回扣高低使用藥品和耗材”、不合理資助學術研討活動等的監測監管,防患于未然。將防范商業賄賂納入法治和醫德教育培訓規劃計劃、納入入職考察和工作考核體系,從嚴管理員工,全面提升其法律素質和職業素養。
第四章?法定義務及權利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員工應當接受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拒絕、阻礙、拖延執法人員依法進入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拒絕、拖延向執法人員提供文件資料或者提供不完全的文件資料;
(三)拒絕接受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和詢問;
(四)提供誤導性信息或者虛假材料、信息;
(五)隱匿、銷毀、轉移證據;
(六)其他拒絕、阻礙調查的行為。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行為人有權利依法舉報涉嫌商業賄賂的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在合規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應當主動向執法機構報告,并配合執法機構進行調查,及時制定和實施整改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 本指引僅對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防范商業賄賂合規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強制性。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指引以至發布之日有效的反不正當競爭、禁止商業賄賂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提供合規指導。因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修訂或者實踐變化,本指引應隨之修正。
第十七條 本省各醫療衛生機構可參考本指引,建立本單位防范商業賄賂合規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本指引由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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