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制定了《上海市護士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下文簡稱《基準》),以進一步規范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行為,增強行政處罰裁量合理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本《基準》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4日。
從整體框架上,《基準》將《護士條例》的3個行政處罰條款,根據違法行為細分為8項,設定裁量基準,并對《上海市護士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使用進行了說明。
在裁量模式方面,《基準》明確,根據違法行為設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將處罰幅度劃分為若干階次,同時考慮一般、情節嚴重、**處罰、逾期不改正等情形確定處罰的模式。
關于裁量幅度,《基準》明確,根據設定的裁量因素,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等,將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劃分成3-4個階次。
上海市護士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案由一: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
一、適用依據
違反條款:《護士條例》第二十條。
處罰條款:《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二、處罰內容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
三、裁量標準
四、說明
配備標準參見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等。
案由二: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一、適用依據
違反條款:《護士條例》第二十一條**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處罰條款:《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二、處罰內容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三、裁量標準
案由三: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
一、適用依據
違反條款:《護士條例》第二十四條**款。
處罰條款:《護士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
二、處罰內容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一)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
三、裁量標準
無
案由四:未履行護士管理職責
一、適用依據
違反條款:《護士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款。
處罰條款:《護士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
二、處罰內容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護士管理職責的。
三、裁量標準
無
案由五: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
一、適用依據
違反條款:《護士條例》第十七條**款。
處罰條款:《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款第(一)項。
二、處罰內容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一)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
三、裁量標準
案由六: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提出或者報告的
一、適用依據
違反條款:《護士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處罰條款:《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款第(二)項。
二、處罰內容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三、裁量標準
案由七:泄露患者隱私
一、適用依據
違反條款:《護士條例》第十八條。
處罰條款:《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款第(三)項。
二、處罰內容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三)泄露患者隱私的;
三、裁量標準
案由八: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一、適用依據
違反條款:《護士條例》第十九條。
處罰條款:《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款第(四)項。
二、處罰內容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
三、裁量標準
關于本裁量基準的備注:
1.本裁量基準的裁量標準中所表述的“以下”包含本數,“以上”不包含本數(此說明只是對于本裁量標準設定的內容,不包括引用的法律法規原文的意思表示)。
2.本裁量基準具有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相關規定所列應當減輕、從輕、從重情形的適用基準時應當減輕、從輕、從重,基準對上述從輕、從重情形已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章來源于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