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山西省衛健委、山西省醫保局正式印發《醫療機構長期處方管理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以規范長期處方管理,推進分級診療,滿足慢性病患者長期用藥需求。
《細則》共五方面內容:一是確定長期處方適用病種及用藥范圍、二是明確長期處方開具要求、三是加強長期處方各環節的管理、四是長期處方醫保支付、五是細化工作要求。
其中,關于長期處方的開具,明確指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通過遠程會診、互聯網復診、醫院會診等途徑在醫聯體內具備條件的上級醫療機構指導下開具。
此外,在保障數據和隱私安全的前提下,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通過開設微信公眾號、小程序、APP等互聯網交互方式或途徑,探索開展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提醒、隨訪、用藥咨詢等服務,可以探索使用醫療器械類穿戴設備開展遠程監測,提高藥物治療效果指標監測的信息化水平。
醫療機構長期處方管理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期處方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21〕17號)要求,規范長期處方管理,推進分級診療,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滿足慢性病患者的長期用藥需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長期處方適用病種及用藥范圍 (一)長期處方適用病種。所有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均可開具長期處方。? (二)長期處方用藥范圍。治療慢性疾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均可用于長期處方。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麻醉藥品、第一類和第二類精神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以及特殊部位的細菌、真菌感染需要長療程治療時除外)、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及其他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藥品不得用于長期處方。 二、長期處方開具要求 (一)醫師在診療活動中,可向符合條件的慢性病患者主動提出長期處方建議,說明使用長期處方的注意事項,并由其自愿選擇是否使用;對不符合條件的患者,應當向患者說明原因。開具長期處方時,應在患者病歷中詳細記錄有關信息,并主動提供紙質處方給患者。 (二)開具長期處方的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具有評估患者病情能力的醫師、能夠審核調劑長期處方的藥師以及相應的設備設施等條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通過遠程會診、互聯網復診、醫院會診等途徑在醫聯體內具備條件的上級醫療機構指導下開具。 (三)長期處方的樣式、內容應當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的要求,并在處方正文左下角注明“長期處方”。 (四)首次長期處方,應在二級及以上實體醫療機構,由疾病診療相關專業的中級或以上技術職稱醫師開具。首次長期處方量一般不超過4周。 (五)根據慢性病特點,對于病情控制平穩、主動配合醫務人員隨訪的慢性病患者,醫師嚴格評估后,續開長期處方量可延長至最長不超過12周,并在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續開長期處方,患者可就近選擇醫療機構,可通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約家庭醫生續開長期處方。 (六)出現以下情況,需要重新評估患者病情,判斷是否終止長期處方: 1.患者長期用藥管理未達預期目標; 2.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藥物治療; 3.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療; 4.其他需要終止長期處方的情況。 三、長期處方各環節的管理 (一)醫療機構應當履行本機構長期處方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機構長期處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滿足患者用藥需求。可在普通內科、老年醫學、全科醫學等科室,為患有多種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長期處方服務,解決老年患者多科室就醫取藥問題。 (二)明確處方醫師為長期處方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醫師開具長期處方,需對患者的既往史、現病史、用藥方案、依從性、病情情況等進行全面評估;續開長期處方,需根據患者病歷信息中的首次長期處方信息,結合長期用藥管理目標及注意事項等,對患者進行評估,所有評估情況應在病歷中詳細記錄。 (三)藥學部門負責藥品供應保障、長期處方審核和用藥教育。藥學部門加強藥品效期管理和庫存管理,對納入慢性病長期處方目錄的藥品應保證合理庫存量。藥師在對長期處方進行審核時,如發現患者存在不適宜長期使用處方藥品等情況時,應當立即與處方醫師溝通處理。鼓勵藥學部門通過藥學門診、電話、微信等方式對長期處方患者進行隨訪,在發放慢性病長期用藥藥品時,應主動向患者開展用藥教育,告知患者關于藥品儲存、用藥指導、病情監測、不適隨診等用藥安全信息,保障患者用藥安全。 (四)醫務部門定期組織對長期處方進行專項處方點評。將長期處方患者的診療納入醫療管理統籌安排,嚴格落實有關疾病診療規范要求,加強質量控制和管理,保障醫療安全。要加強對醫師、藥師的培訓,定期組織開展專項處方點評,并將點評結果納入績效考核。 (五)醫療機構應當指導使用長期處方患者對藥物治療效果指標進行自我監測并作好記錄。在保障數據和隱私安全的前提下,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通過開設微信公眾號、小程序、APP等互聯網交互方式或途徑,探索開展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提醒、隨訪、用藥咨詢等服務,可以探索使用醫療器械類穿戴設備開展遠程監測,提高藥物治療效果指標監測的信息化水平。 (六)保障藥品可及性。長期處方藥品原則上由患者本人領取。特殊情況下,因行動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況的人員,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證件代為領取,并配合做好相應取藥登記記錄。鼓勵醫療機構通過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決特殊患者取藥困難問題。 四、長期處方醫保支付 (一)醫療機構按規定開具的長期處方,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不對單張處方的數量、金額等作限制。 (二)在制定區域總額預算管理措施時,應當充分考慮長期處方因素,進行優化和完善。 (三)醫保部門應當提高經辦服務能力,方便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刷卡結算,為參保人提供長期處方醫保報銷咨詢服務。加強智能監控、智能審核,確保藥品合理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遴選出高血壓等11個慢性病種及用于上述疾病治療的藥品(詳見附件1),作為全省統一的公立醫院績效考核依據。按規定開具上述藥品處方,不列入“大處方”管理,產生的藥品費用不納入醫療收入增幅、門診次均費用增幅、門診次均藥品費用等公立醫院績效考核指標,其他考核工作也視情況進行單獨管理。 (二)各醫療機構要主動開展慢性病長期處方的宣傳教育,引導慢性病患者認識和理解長期處方政策,保障慢性病患者長期用藥安全。為推動全省醫療機構隨訪、用藥教育同質化提升,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制訂了隨訪記錄表、用藥教育單(詳見附件2、3),供醫療機構參考使用。 (三)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動態調整用于公立醫院績效考核的慢性病長期處方病種及用藥目錄。各地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向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反饋。 (四)本實施細則(試行)有效期二年,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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