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衛健委牽頭組織制定了《北京市醫療機構預付式消費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于7月11日前向市衛健委反饋意見。根據《辦法》,醫療機構采用預付卡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在格式條款或告示中包含概不退款、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對患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另外還規定了,醫療機構需開設存管銀行賬戶,將預收資金匯入賬戶,銀行按相應的服務進度分期劃轉資金給醫療機構。
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3年6月12日至7月11日。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郵箱:yizhengyiguanchu@wjw.beijing.gov.cn;
2.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棗林前街70號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醫管處(請在信封上注明“醫療機構預付式消費意見征集”字樣);
3.登錄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網站(http://wjw.beijing.gov.cn),在網站首頁“政民互動”下“民意征集”板塊中查看,并將有關意見建議通過電子郵件反饋至yizhengyiguanchu@wjw.beijing.gov.cn。電子郵件主題處注明“北京市醫療機構預付式消費資金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北京市醫療機構預付式消費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北京市)采用單用途預付卡開展經營活動的醫療機構。采用單用途預付卡開展經營活動的醫療機構,須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單用途預付卡(以下簡稱預付卡)是指經營者以預收資金方式面向患者發行的,供患者按照約定僅在經營者及其合作范圍內,可以分次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體憑證或者虛擬憑證。實體憑證包括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載體;虛擬憑證包括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載體。
第五條:醫療機構與患者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契約、誠實守信的原則進行交易。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出具載明下列內容的憑據:
?雙方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
?經營者收款賬戶信息、預收金額、支付方式、履約保證措施;
?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內容、地點、數量及兌付計算種類、收費標準、扣費方式;
?履行期限,以及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
?風險提示;
?贈送權益的使用范圍、條件及退款的處理方式;
?變更、中止、終止等情形預收款的處理方式;
?退款計算方法、渠道、手續費;
?掛失、補辦、轉讓方式;
?消費記錄、余額查詢方式;
⑾違約責任;⑿解決爭議的方法。
醫療機構與患者簽訂載明本條前款規定內容的書面合同的,視為已經出具憑證。醫療機構制定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患者須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對患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在其官網等信息平臺和其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將機構名稱、收費標準、退費辦法、隱私保護措施、糾紛及投訴處理電話等涉及預付卡管理和使用的有關信息進行公示。預付卡設定有效期限、預收金額較大等對患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醫療機構應當在書面合同中向患者作出風險提示,并保障患者能夠完整、充分地閱覽。不得在公示的收費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七條:本市所有發售預付卡的醫療機構,均應按照要求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服務系統”備案。
第八條:患者可通過該系統查詢已進行預付卡備案醫療機構的相關備案信息。
第九條:患者在購買預付卡之日起7日內未進行醫療服務的,有權要求醫療機構退費,醫療機構應在患者要求退費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全額退回預付費?;颊咭蚋顿M獲得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確實無法按照原渠道退還的,需由患者確認變更退費渠道。
第十一條:符合醫療機構未按照約定提供醫療服務的、雙方協商一致的、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如患者要求退款,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預收資金余額。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患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內退回。余額不足以兌付單次最低消費項目的,依照本條前款規定處理(實無法按照原渠道退還的,需由患者確認變更退費渠道)。由于醫療機構原因導致患者退款的,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退回預收資金余額。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采用預付式消費開展經營活動的,須采用銀行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管,醫療機構應在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自主選擇1家北京轄區內商業銀行,開設唯一的資金專用存管賬戶,與存管銀行簽署醫療機構預付卡存管服務協議。醫療機構主體與收費主體應一致,全部預收資金應直接進入專用存管賬戶,及時將相關交易信息報送存管銀行。患者選擇現金支付的,醫療機構應于2個工作日內將現金存入專用存管賬戶,并將相應的交易信息主動報送至存管銀行。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按照存管要求向存管銀行提供相關信息。存管銀行按相應的服務進度分期劃轉資金給醫療機構,資金劃轉與服務進度應同步、同比例,具體撥付規則為:存管銀行根據醫療機構提交的醫療服務完成情況和相應的資金支取需求,經患者確認同意后,于5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患者超過5日未確認的,視為患者無異議、確認同意支取,存管銀行應按進度執行撥付?;颊卟煌庵〉?,存管銀行不得撥付資金。雙方存在爭議的,應按照醫療服務合同約定處理爭議問題,存管銀行按照爭議處理結果撥付資金。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投訴、糾紛處理機制,在其官網等信息平臺和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渠道?;颊吲c醫療機構因醫療服務收、退費、醫療糾紛等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患者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
?請求行業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請求屬地衛生健康行政、市場監管等部門行政調解;
?根據與醫療機構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通過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_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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