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吉林省財政廳發布了《吉林省政府采購常見違法違規行為清單》(以下簡稱《行為清單》)。
《行為清單》明確了在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直屬單位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41項常見違法違規行為。其中將“擅自采購進口產品”納入“未執行政府采購政策”違法違規行為。
并且明確規定了違法違規事項:
1、采購進口產品時,未按規定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得財政部門核準,擅自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2、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購買進口產品的,在采購文件中限制能滿足需求的國內產品參與競爭。
另外,在“未按規定開展采購需求調查”中,也把未對“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進行需求調查納入違法違規行為。
在采購過程中,更是把“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納入“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
而關于“擅自采購進口產品”的認定,《行為清單》也明確,除以下3種規定情形的,為擅自采購進口。
1、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2、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相較于一句單薄的“國產優先”,近來年,越來越多的如吉林省一樣,對于“允許采購進口產品的幾種情形”作出明確規定,其余嚴格按照國家采購政策,優先采購本國產品。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發布《西藏自治區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明確采購人必須滿足以下2類情形,且在采購活動前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方可采購進口產品。
1、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
2、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
寧夏自治區財政廳印發《關于優化自治區本級進口產品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采購人必須滿足以下4類情形(除備案和不審批的特殊情形外),方可采購進口產品。
1、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
2、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3、中國境內有國產同類產品但無法滿足實質需求的;
4、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
無獨有偶,陜西省衛生健康委發布的《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中,也明確各單位在開展醫療、教學科研等工作需要采購進口設備的,必須符合以下4種條件之一:
1、中國境內無法獲取;
2、中國境內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
3、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
4、國內設備技術性能指標不能滿足需求。
在此之下,什么情形能采購進口設備,基本都一目了然了,采購單位被嚴格約束在“特定范圍”中,進口醫療設備進院的可能性自然也就更小,難度也進一步上去了。
當然,限制進口政策要真正發揮威力,僅嚴格劃定情形是遠遠不夠的,還要將懲戒真正落到實處。
就目前來看,一旦涉及未經批準擅自采購進口設備被查出,無論是采購單位,還是代理機構都難逃追責。
2022年,泰州市紀委發布《市人民醫院黨委關于巡察整改情況的報告》,作為泰州市唯一一家三甲醫院,泰州市人民醫院在2019年采購了195件進口醫療設備,但是卻并沒有向泰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中心備案審批,被泰州市紀委通報 。
事發后,醫院根據實際情況火速對相關人員進行問責,并制定相關進口醫療設備采購規范,嚴格限制進口醫療設備采購。
2023年,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56號》。在開標環節,5家醫療器械供應商投標文件所投的“液相色譜儀”產品為進口產品,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
最終,作為采購方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檢驗研究院,因“未對未經審批的進口產品做到拒絕進口產品投標響應的責任”被財政廳處罰;作為代理機構的智埔國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被財政廳作出警告處罰。
因此,將“未經核準采購進口產品”納入違法違規行為清單,正是在監管上的進一步升級,是實施懲戒、讓限制進口全面“發威”至關重要的一步!
截至目前,浙江、安徽、江西等全國多省已相繼發布通知,把限制國產設備采購,納入負面清單,著重強調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一場席卷全國的進口設備采購限制風暴拉開帷幕!
(文章來源于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