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進一步加快發展數字經濟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實施意見》明確目標:
形成一批先行先試的數據制度、政策和標準。推動建立供需高效匹配的多層次數據交易市場,充分挖掘數據資產價值,打造數據要素配置樞紐高地。促進數字經濟全產業鏈開放發展和國際交流合作,形成一批數據賦能的創新應用場景,培育一批數據要素型領軍企業。力爭到2030年,本市數據要素市場規模達到2000億元,基本完成國家數據基礎制度先行先試工作,形成數據服務產業集聚區。
《實施意見》圍繞率先落實數據產權和收益分配制度、加快推動數據資產價值實現、全面深化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培育發展數據要素市場、大力發展數據服務產業、開展數據基礎制度先行先試、加強數據要素安全監管治理等方面,提出二十三條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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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醫療行業,提出將推進公共數據專區授權運營,推廣完善金融等公共數據專區建設經驗,加快推進醫療等領域的公共數據專區建設。實施醫療數據應用場景示范,開展個人健康實時監測與評估、疾病預警、慢病篩查、智能診斷和智能醫療等。
將支持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開展數據基礎制度先行先試,打造政策高地、可信空間和數據工場。支持基于信創技術建設數據可信流通體系和“監管沙盒”,通過物理集中和邏輯匯通相結合的方式,導入包括醫療、教育等在內的多個領域的數據資源,促進數據跨行業融合應用,切實激活數據要素資源。
加強數據分類分級保護,落實醫療健康等行業數據分類分級指南,明確各類數據安全保護的范圍、主體、責任和措施,加強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重要數據的保護。
此外,鼓勵企業設立首席數據官,支持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交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政務服務等市級部門和各區開展首席數據官制度先行先試,加強數字治理的領導力建設。
關于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進一步加快發展數字經濟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決策部署,深入實施《北京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培育發展數據要素市場,加快建設全球數字經濟標桿城市,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的要求,堅持“五子”聯動,發揮“兩區”政策優勢,把釋放數據價值作為北京減量發展條件下持續增長的新動力,以促進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賦能實體經濟為主線,加快推進數據產權制度和收益分配機制先行先試,圍繞數據開放流動、應用場景示范、核心技術保障、發展模式創新、安全監管治理等重點,充分激活數據要素潛能,健全數據要素市場體系,為建設全球數字經濟標桿城市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原則
——首創首善、先行示范。堅持改革創新,率先開展國家數據基礎制度先行先試,打造數據要素政策高地。
——開放融合、互利共贏。推進數據開放和融合應用,賦能“四個中心”功能建設和經濟高質量發展,釋放數據紅利。
——場景牽引、供需匹配。以數據賦能產業發展、城市治理和民生服務為牽引,推動數據供給和需求匹配。
——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不斷強化數據資源供給,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安全合規、守牢底線。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加強數據治理,保證數據供給、流通、使用全過程安全合規。
(三)總體目標
形成一批先行先試的數據制度、政策和標準。推動建立供需高效匹配的多層次數據交易市場,充分挖掘數據資產價值,打造數據要素配置樞紐高地。促進數字經濟全產業鏈開放發展和國際交流合作,形成一批數據賦能的創新應用場景,培育一批數據要素型領軍企業。力爭到2030年,本市數據要素市場規模達到2000億元,基本完成國家數據基礎制度先行先試工作,形成數據服務產業集聚區。
二、率先落實數據產權和收益分配制度
(四)探索建立結構性分置的數據產權制度
推動界定數據來源、持有、加工、流通、使用過程中各參與方的合法權利,推進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結構性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先行先試。遵循“誰采集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原則,明確各單位按照數據的采集、管理、持有、使用職責履行數據安全責任。市大數據主管部門統籌數據資源整合共享、開發利用和管理,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公共數據管理規范。公共數據的采集單位要確保匯聚數據合法、準確、及時。市大數據中心開展公共數據歸集、清洗、共享、開放、治理等活動,確保數據合規使用。推動建立企業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機制,對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依法依規采集、持有、加工和銷售的不涉及個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數據,市場主體享有分別按照數據資源持有權、加工使用權或產品經營權獲取相應收益的權益。推進建立個人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機制,允許個人將承載個人信息的數據授權數據處理者或第三方托管使用,推動數據處理者或第三方按照個人授權范圍依法依規采集、持有、使用數據或提供托管服務。
(五)完善數據收益合理化分配
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原則,建立數據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收益分配機制。鼓勵數據來源者依法依規分享數據并獲得相應收益。探索建立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的收益分配機制,推進公共數據被授權運營方分享收益和提供增值服務。探索建立企業數據開發利用的收益分配機制,鼓勵采用分紅、提成等多種收益共享方式,平衡兼顧數據來源、采集、持有、加工、流通、使用等不同環節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探索個人以按次、按年等方式依法依規獲得個人數據合法使用中產生的收益。
三、加快推動數據資產價值實現
(六)開展數據資產登記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國資等部門研究出臺并組織實施數據資產登記管理制度。市大數據中心開展公共數據資產登記工作,持續組織完善和更新公共數據目錄,依托市大數據平臺和可信可控的區塊鏈底層技術體系,建立公共數據資產基礎臺賬,做到“一數一源”、動態更新和上鏈存證,推動公共數據資產化全流程管理。在社會數據來源合法、內容合規、授權明晰的原則下,支持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機構為社會主體提供社會數據資產登記服務,發放數據資產登記證書,詳細載明權利類型和數據狀況,形成數據目錄,并提供核驗服務;組織建設行業數據資產登記節點,推進工業、交通、金融等行業數據登記,激活行業數據要素市場;支持市屬國有企業以及有條件的企業率先在數據交易機構開展數據資產登記。
(七)探索數據資產評估和入表
不斷推動完善數據資產價值評估模型,推動建立健全數據資產評估標準,建立完善數據資產評估工作機制,開展數據資產質量和價值評估,為數據資產流通提供價值和價格依據,保障數據資產價值公允性。探索數據資產入表新模式。探索將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開發利用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激勵機制。
(八)探索數據資產金融創新
探索市場主體以合法的數據資產作價出資入股企業、進行股權債權融資、開展數據信托活動。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探索開展金融機構面向個人或企業的數據資產金融創新服務。做好數據資產金融創新工作的風險防范。
四、全面深化公共數據開發利用
(九)完善公共數據開放體系
開展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管理,采取多種方式向社會開放公共數據。對用于公益服務的公共數據遵循“開放是常態、不開放是例外”原則,市大數據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年度公共數據開放計劃,建立各部門公共數據開放利用清單,完善公共數據開放目錄管理機制和標準規范,明確數據的開放主體、開放等級和開放模式等內容。提升市大數據中心公共數據匯聚開放能力,升級改造北京公共數據開放平臺,積極對接全國一體化政務數據資源庫和目錄體系,擴大公共數據開放規模。通過服務窗口、開放平臺等載體受理公共數據開放的社會需求,結合應用需求進行綜合評估后相應調整開放計劃,推動公共數據按用途加大供給使用范圍。推動用于公共治理、公益服務的公共數據有條件無償使用,加強北京公共數據開放創新基地建設,鼓勵通過應用競賽和建立聯合實驗室、研究中心、技術中心等方式,推動有條件無償使用公共數據。將公共數據開放情況納入本市智慧城市建設“月報季評”工作。支持相關單位、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在京建設各類數據服務公共平臺,提供公共數據服務。
(十)推進公共數據專區授權運營
按照有條件有償使用的方式,探索用于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推廣完善金融等公共數據專區建設經驗,加快推進醫療、交通、空間等領域的公共數據專區建設。推進開展公共數據專區授權運營,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規則,規范公共數據專區授權條件、授權程序、授權范圍,以及運營主體、運營模式、運營評價、收益分配、監督審計和退出情形等。被授權運營主體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要求,以模型、核驗等產品和服務,向社會提供有償開發利用。研究推動有償使用公共數據按政府指導定價。
五、培育發展數據要素市場
(十一)建設一體化數據流通體系
統籌優化在京數據交易場所和平臺布局,推動構建協同聯通、內外并存、輻射全國的數據交易市場。提升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能級,進一步明確功能定位,建立數據交易指數,服務各行業數據流通交易和開發利用;支持建設社會數據專區,開展數據產品交易、融合應用、資產評估、托管、跨境和數據商備案等服務;加大對數據流通基礎設施和交易場所的投資,探索建設基于真實底層資產和交易場景的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給予數據資產運營單位相應業績考核支持。允許數據商建立商用化的行業數據服務平臺,為中小微企業等用戶提供數據產品。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和平臺企業加大開放社會數據,用于支持發展公共服務和公益事業。推進數據交易產業合作,打造數據流通交易生態。
(十二)推進社會數據有序流通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市金融監管部門研究制定數據交易場所管理制度,支持數據交易場所制定便于數據流通的數據交易規則。推動建立健全數據要素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支持建立數據交易機構預定價、買賣雙方協議定價、按次定價等數據產品定價模式。推動建立數據交易范式及合同模板。鼓勵企業通過技術追溯、使用次數限制、數據水印等措施規范交易后的數據用途。鼓勵數據商進場交易,鼓勵數據經紀商、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等為數據交易雙方提供數據產品開發、發布、承銷和數據資產的合規化、標準化和增值化服務,促進提高數據交易效率。鼓勵保險機構提供數據交易保險,降低數據交易風險。引導承擔公共服務的單位依托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機構開展數據服務和數據產品交易活動,探索推進公共數據被授權運營單位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機構登記、上架、備案對外交易的數據服務和數據產品。
(十三)率先探索數據跨境流通
鼓勵開展數字經濟國際合作,辦好全球數字經濟大會等會議論壇,在數據服務、市場開放、產品技術創新等方面實現合作共贏。圍繞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積極參與數據跨境流通國際規則和數據技術標準的制定,重點推動企業開展數據跨境流通業務合作。完善數據跨境監管機制,推進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制度落地實施,持續推進“個人信息保護認證”“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等工作,分類分級推動數據安全有序跨境流通。鼓勵跨國企業依托現有云計算基礎設施建設數據運營平臺。支持海淀區等建設北京數字貿易港,支持朝陽區建設北京商務中心區跨國企業數據流通服務中心,支持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建設數字貿易試驗區,推進數據跨境流動國際合作。
六、大力發展數據服務產業
(十四)發展數據要素新業態
支持中央企業、市屬國有企業、互聯網平臺企業以及其他有條件的企業和單位,在京成立數據集團、數據公司或數據研究院。發展數據生產服務業,支持企業開展數據采集、清洗加工、存儲計算、數據分析、數據標注、數據訓練等數據生產服務,支持企業研發建設數據生產線,推進數據生產自動化。培育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產業發展,發展人工智能生成語音、圖像和自然語言等內容,豐富合成數據供給。發展數據安全服務業,支持企業開發數據安全評估、資產保護、數據脫敏、存儲加密、隱私計算、檢測認證、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產品和服務。發展數據流通服務業,培育一批專業數據流通服務商、數據經紀商和第三方服務機構,規范開展數據資產評估、數據經紀、數據托管、數據金融、合規咨詢等專業服務,打造服務全國的數據流通交易產業生態。發展數據應用服務業,支持企業推廣復制典型應用項目,推動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發展。
(十五)推進數據技術產品和商業模式創新
建立數據采集連接主體、數據來源和采集連接方式合法性、正當性的管理機制,推動不同場景、不同領域數據的標準化采集連接和高質量兼容互通,提升大規模高質量的數據要素生產供給能力。支持加強數據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建設數據技術創新能力平臺,推進數據生產、流通、交易、治理等數據鏈全棧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完善數據技術清單、產品目錄和數據資產目錄,推動將符合條件的數據技術和產品研發投入納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支持企業加強數據技術和產品創新。鼓勵企業采取“采產銷”一體化數據產品運營模式。支持大型互聯網企業建設數據要素平臺,實時提供數據服務。鼓勵開展數據眾采、眾創、眾包、開源社區和專營店等商業模式創新。
(十六)推進數據應用場景示范
引導市場主體以應用場景為導向,按照用途用量發掘數據價值。深入推進全市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場景開放,建立公共數據資源開發應用場景庫,加快推出一批滿足“一網通辦”“一網統管”和“一網慧治”等功能的便民利企數據產品和服務。深化工業數據應用場景示范,提升生產線物聯網數據實時分析、三維產品數字孿生和設備預測性分析等數據應用水平。推動金融數據應用場景示范,完善數據信貸、金融風險智能分析和智能投資理財顧問等,推進數字人民幣在數據交易支付結算等更多場景中的試點應用。促進商貿物流數據應用場景示范,建設數據海關和數據口岸等。加快自動駕駛數據應用場景示范,發展高級別自動駕駛汽車、智能網聯公交車、自主代客泊車和高速公路無人物流等。實施醫療數據應用場景示范,開展個人健康實時監測與評估、疾病預警、慢病篩查、智能診斷和智能醫療等。推進文化數據應用場景示范,探索數字影視、數字人演播和文化元宇宙等。
七、開展數據基礎制度先行先試
(十七)打造數據基礎制度綜合改革試驗田
支持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開展數據基礎制度先行先試,打造政策高地、可信空間和數據工場。支持基于信創技術建設數據可信流通體系和“監管沙盒”,通過物理集中和邏輯匯通相結合的方式,導入工業、金融、能源、科研、商貿、電信、交通、醫療、教育等領域數據資源,促進數據跨行業融合應用,切實激活數據要素資源。推進國家數據知識產權試點,探索數據知識產權的制度構建、登記實踐、權益保護和交易使用。建立社會數據資產登記中心,建設數據資產評估服務站,先行探索開展數據資產入表。支持建設數據跨境實驗室和數據跨境服務平臺,針對跨境電商、跨境支付、供應鏈管理、服務外包等典型應用場景,集中承載數據跨境監管、安全評估、認證等服務。示范建設數據服務產業基地,通過開放數據、開放場景和提供算力等,推進各類數據要素型企業入駐數據服務產業基地。建設數據要素創新研究院,支持數據驅動的科學研究。完善人工智能數據標注庫,探索打造數據訓練基地,促進研發自然語言、多模態、認知等超大規模智能模型。
(十八)建設可信數據基礎設施
積極參與數據基礎設施標準體系建設,推動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聯網、基于數字對象架構的數聯網、可信數據空間等關鍵技術建設面向全球、平等開放的數據基礎設施,推動建立數據來源可確認、使用范圍可界定、流通過程可追溯、安全風險可防范的數據可信流通體系,支持各類數據安全可信融合應用。推動京津冀協同建設數據流通算力基礎設施,構建智能感知、高速互聯、智能集約、全程覆蓋、協同調度的數據原生基礎設施和數據流通算力網絡,為場內交易和場外流通提供高效率、低延時、安全可信的云算力支撐。優化提升北京數據托管服務平臺。
八、加強數據要素安全監管治理
(十九)強化數據安全和治理
加強數據分類分級保護,落實自動駕駛、醫療健康、工業、金融、交通等行業數據分類分級指南,明確各類數據安全保護的范圍、主體、責任和措施,加強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重要數據的保護。完善數據安全技術體系,加強數據安全監測、加密傳輸、訪問控制、數據脫敏、隱私計算等安全保障技術研發與應用。支持第三方機構開展數據安全和合規性的評估和審查。建立實施數據安全管理認證制度,引導企事業單位等通過數據安全管理認證提升數據安全管理水平。推進企事業單位等開展數據管理能力成熟度評估和貫徹標準執行。支持企事業單位參與數據領域標準的研制,推進數據治理全流程標準化和規范化。支持各有關部門、企業和行業協會建立基于數據全生命周期的數據質量管理制度,加強數據流向管理,對各類數據流向和質量問題進行識別、評估、預警、糾錯、處置和動態更新。
(二十)創新數據監管模式
促進數據要素市場信用體系建設,逐步完善數據交易失信行為認定、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機制。優化數據營商環境,建立健全數據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的合規公證、安全審查、算法審查、監測預警等制度。建立數據聯管聯治機制,推進分行業監管和跨行業協同監管。制定數據流通和交易負面清單,明確不能交易或嚴格限制交易的數據項。加強對數據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管,營造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建設數據要素流通技術監測預警平臺,探索數據流通過程中的敏捷監管、觸發式監管和穿透式監管。探索開展數據審計工作。推出一批數據產權制度、數據流通領域的典型司法案例,加大宣傳推廣,為國內外數據要素司法實踐提供參考。嚴厲打擊黑市交易,取締數據流通非法產業。
九、保障措施
(二十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堅持黨對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工作的全面領導,加強數據要素發展的總體設計、先行先試、統籌調度和安全保障,督促落實數據制度、數據流通、數據資產、數據服務產業等重大事項和重點項目。強化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職責,爭取國家相關部委支持。推進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區結合各自實際抓好落實,推動各區健全大數據主管部門和區級大數據中心,支持海淀區、朝陽區、城市副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率先開展先行先試。建立由數據要素、科技創新、產業發展、商貿流通、安全監管等領域權威人士組成的數字經濟專家委員會。探索推進數據要素統計核算,建立健全更加合理的統計核算和市場評價機制,定期對數據要素市場建設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總結提煉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將數據要素市場發展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評和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建立健全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容錯糾錯機制。
(二十二)建設數據人才隊伍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組織、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數據人才引進培養計劃。鼓勵企業設立首席數據官,支持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交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政務服務等市級部門和各區開展首席數據官制度先行先試,加強數字治理的領導力建設。加強領導干部以數據要素為重點的數字經濟知識培訓,提升領導干部發揮數據要素作用、促進發展數字經濟的能力和本領。加強數據人才培養,鼓勵高校、職業院校、中小學校開設多層次、多方向、多形式的數據要素課程教學和培訓,支持企業與院校通過聯合辦學及共建產教融合基地、實驗室、實訓基地等形式,拓展數據專員、數據分析師、數據合規師、數據標注師等多元化人才培養模式,引入數據相關國家職業標準和數字技術工程師培育項目,培養數據要素各類專業化和復合型人才。
(二十三)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利用財政資金支持數據服務產業發展,促進數據交易、數據商培育、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數據服務產業園區建設、社會數據開發利用、數據要素市場公共服務等發展,鼓勵數據商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機構進行數據資產登記和數據產品掛牌、交易、開放等活動。對企業的數據首登記、首掛牌、首交易、首開放等給予獎勵,更好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創新和產業化發展。充分利用高精尖產業發展基金,加大對數據服務產業投資,積極穩妥引入社會資本,鼓勵設立數據服務產業基金,加大對數據要素型企業的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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