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江蘇省衛生健康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醫院建設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推進互聯網醫院平臺建設、加強互聯網醫院運營管理、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三個方面,提出了19項措施。
《通知》要求全省所有三級公立醫院要于2023年底前完成互聯網醫院平臺建設和互聯網醫院執業登記?;鶎俞t療衛生機構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由縣(市、區)統籌建設區域一體化平臺。鼓勵和支持其他醫療機構根據需要開展互聯網醫療。中醫互聯網醫院應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開展中醫護理、治未病、康復、院內制劑等中醫藥特色服務項目。
在運營管理方面,設立專門科室或由相關科室兼職,掛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公室”,要落實專人負責。鼓勵醫務人員結合實際,在保障醫療質量前提下,利用業余時間、碎片化時間提供服務。積極向患者宣傳推介互聯網醫院服務項目、服務流程,引導患者選擇互聯網醫院服務。
在監管層面,對連續3個月以上沒有服務量的互聯網醫院,要求發證機關核銷執業登記。
以下為全文:
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醫院建設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通知(蘇衛規劃〔2023〕29號)
各市衛生健康委,省屬省管醫院:
開展互聯網醫院建設、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是優化資源配置,創新服務模式,降低服務成本,改善患者就醫體驗的重要舉措?,F就進一步加強互聯網醫院建設、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通知如下:
一、推進互聯網醫院平臺建設
(一)全省所有三級公立醫院,要于2023年底前完成互聯網醫院平臺建設和互聯網醫院執業登記。暫不具備條件自建互聯網醫院平臺的,可通過入駐“江蘇省互聯網醫療服務系統暨江蘇省中醫互聯網醫院系統”方式完成。
(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由縣(市、區)統籌建設區域一體化平臺。區域一體化平臺,可由縣(市、區)衛生健康委自建,也可由縣(市、區)衛生健康委指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所依托的醫聯體、醫共體牽頭醫院基于互聯網醫院平臺功能擴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統一入駐服務。
(三)鼓勵和支持其他醫療機構根據需要,開展互聯網醫院平臺建設、完成互聯網醫療執業登記。
(四)互聯網醫院平臺,以實體醫院名稱+“互聯網醫院”字樣冠名。一家實體醫院只能設立一所互聯網醫院。
區域一體化平臺,以“設區市+縣(市、區)”名稱+“互聯網醫療服務平臺”字樣冠名。平臺需在主頁載明所有入駐的機構名單(名稱需與執業許可證一致),并為入駐機構開設獨立服務區,以明晰入駐機構服務主體責任。
(五)互聯網醫院平臺,不僅要提供導醫導診、預約掛號、常見病慢病性復診、電子處方服務等基本功能,還應當與院內HIS、檢查檢驗、電子病歷等系統貫通,逐步提供和完善線上、線下銜接服務功能,將互聯網醫療服務記錄納入醫院電子病歷統一管理。
(六)由醫聯體、醫共體牽頭醫院承建的區域一體化平臺,應當提供雙向轉診、遠程醫療等機構間上下協作支持服務等功能。
(七)中醫互聯網醫院應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總結推廣中醫綜合治療以及集預防、治療、康復于一體服務模式,開展中醫護理、治未病、康復、院內制劑等中醫藥特色服務項目。
二、加強互聯網醫院運營管理
(一)開展互聯網醫院建設的醫療機構,要設立專門科室或由相關科室兼職,掛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公室”,落實專人負責,全面加強互聯網醫院運營。
(二)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和相關財務管理,目前仍按照《江蘇省物價局、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制定部分“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試行價格的通知》(蘇價醫﹝2018﹞154號)、《江蘇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關于轉發做好公立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及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蘇衛財務〔2020〕19號)執行。鼓勵積極探索互聯網醫療特需服務。
(三)開展互聯網醫院建設的醫療機構,要對互聯網醫院線上診療和線下診室診療統籌排班,保證互聯網醫院備案科室每天都有醫生排班上線;要完善內部績效管理,有效激勵醫務人員參與線上服務;鼓勵醫務人員結合實際,在保障醫療質量前提下,利用業余時間、碎片化時間提供服務。
(四)醫務人員入駐其他機構開設的第三方互聯網醫療服務平臺,須向本院互聯網醫院管理辦公室報備;未在本院互聯網醫院提供服務的醫務人員,不得入駐第三方平臺。
(五)已由本院互聯網醫院備案的科室、醫生,如連續2個月以上無法排班、沒有上線,互聯網醫院管理辦公室應對其作動態調整、維護下架,不再對外發布公示。
(六)對在線下診室問診,但只有復診續方需求、適合在互聯網醫院就診的患者,接診醫生應當主動為其推介本院互聯網醫院線上服務。入駐醫聯體、醫共體互聯網醫院平臺的醫生,對需要轉診、會診的患者,應當征得其同意,為其聯系、引薦平臺上適合的上下級醫生提供接續服務。
(七)各級各單位要積極開展互聯網醫院服務宣傳,利用線上、線下各種形式向患者宣傳推介互聯網醫院服務項目、服務流程,引導患者選擇互聯網醫院服務。積極協調對接醫保線上支付功能,讓互聯網醫療服務全流程開展。
三、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
(一)根據《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加強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工作的通知》(蘇衛辦醫政〔2019〕26號)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關于印發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22〕2號),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
(二)互聯網醫院平臺和區域一體化平臺,應按要求接入“江蘇省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根據《江蘇省互聯網醫療服務審批程序》(蘇衛醫政〔2019〕26號),完成互聯網醫院設置和互聯網醫療服務執業登記;登記申請材料需包括“江蘇省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系統對接確認單”(以下簡稱“對接確認單”)。
(三)監管系統應用,由省醫療管理服務指導中心負責;互聯網醫院平臺和區域一體化平臺與監管系統對接,由省衛生健康信息中心(省中醫藥信息中心)負責;互聯網醫院設置和互聯網醫療服務執業登記,由醫療機構的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負責。
(四)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入駐區域一體化平臺開展服務,監管系統由一體化平臺統一對接;但入駐的基層機構需分別提交對接申請單并取得各自的對接確認單,以便自行完成執業登記。
(五)監管系統定期通報全省互聯網醫院運行服務情況。對連續3個月以上沒有服務量的互聯網醫院,要求發證機關核銷執業登記;對未有效接入監管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見,逾其未整改,亦要求發證機關核銷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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