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四川省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衛生健康委、科學城衛生健康委,國家委在川醫療機構,委直屬醫療機構,省醫療衛生服務指導中心,省衛生健康信息中心: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醫療質量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0號)、《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規定》(國衛辦醫政發〔2023〕1號),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完善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體系,規范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我委組織制定了《四川省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處聯系人:張禮杰 李科
聯系電話:028-86136360?? 指定郵箱:scsylzl@163.com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8月17日
四川省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完善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體系,規范醫療質量控制中心(以下簡稱質控中心)的建設與管理,促進醫療質量控制工作(以下簡稱質控工作)法治化、標準化、規范化、信息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質量管理辦法》《四川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以及《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規定》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質控中心,是指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為提高醫療質量安全和醫療服務水平,促進醫療質量安全同質化,實現醫療質量安全持續改進,根據管理工作需要成立的醫療質量控制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質控工作,是指用專業手段對醫療服務全過程實行的動態管理過程。通過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反饋等工作,持續改進醫療質量。
第四條 按照組建、委托或者指定質控中心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級別,我省質控中心分為省級質控中心、市級質控中心和縣級質控中心(組)。
按照質控中心的專業領域和工作方向,我省質控中心分為臨床類質控中心、醫技類質控中心和管理類質控中心等。
第五條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省級質控中心的規劃、設置、管理和考核,下設省級質控中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質控辦)負責實施省級質控中心的設置競選、日常管理、考核評價等工作。市級以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同級質控中心(組)的規劃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級質控中心與市、縣級質控中心(組)按照分級負責、逐級管理、專家參與、相互協作原則,共同組成覆蓋全省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控制網絡體系。
第二章?設置和職責
第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據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需要,結合本地實際設置同級質控中心。設置原則如下:
(一)參照上一級質控中心設置情況,設立相應質控中心,或指定現有質控中心對接工作。
(二)同一專業領域和工作方向原則上同級只設定一個質控中心。
(三)可根據質控工作需要對現有質控中心進行適當整合、拆分或撤銷。
(四)民族自治地區可根據轄區內疾病譜特點,針對性設置相關專業領域質控中心。
(五)部分優質醫療資源相對不足、專科水平發展不平衡的市(州)、縣(市、區),可與毗鄰市、縣聯合組建相關專業的區域質控中心。
(六)根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管理的特別需要進行設置。
第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設置和調整相應專業領域質控中心后,應每年度向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省級質控中心按照以下程序設置:
(一)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設置或換屆計劃,明確專業領域和工作方向,提出擬承擔相關專業質控中心工作的單位所需的條件,委托省質控辦發布相關專業質控中心競選答辯公告。
(二)擬承擔相關專業質控中心工作的單位應當首先向所在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本轄區申請單位進行初步遴選后,向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推薦不超過1家備選單位。
國家委在川醫療機構、委直屬醫療機構可以直接向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各市(州)推薦情況和國家委在川醫療機構、委直屬醫療機構申請情況進行遴選,確定不超過5家單位進入競選答辯。
(四)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組建競選答辯評委專家組,按照競選答辯評分細則,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核和評估,擇優確定承擔質控中心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掛靠單位)。
(五)公示競選答辯結果,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無異議者,作出同意設置的決定。
市級以下質控中心的設置程序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條 競選答辯評委專家組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省級質控中心競選答辯評分細則由省質控辦另行發布。
第十一條 省級質控中心掛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開展質控工作所需的辦公場所、設備、設施及專職人員,并保障開展質控工作所需的經費。
(二)申請省級質控中心的,原則上應當為三級甲等醫院,且具備完善的質控體系和良好的質量管理成效。
(三)所申請專業綜合實力較強,在全省具有明顯優勢和影響力,學科帶頭人有較高學術地位和威望。
(四)三年內未發生嚴重違法違規和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五)申請單位具備較強的信息化支撐條件,能夠為相關專業建立省級質控信息化平臺提供必要的支撐保障。
(六)能夠承擔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交辦的質控工作任務。
市級以下質控中心掛靠單位的基本條件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申請作為質控中心掛靠單位的醫療機構應向相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單位基本情況。
(二)本單位在該專業領域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開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三)擬申請專業領域的人員結構、技術能力、學術地位和設備設施條件。
(四)擬推薦作為質控中心主任的資質條件,擬為質控中心準備的專(兼)職人員數量、辦公場所、設備、設施和經費情況。
(五)擬申請專業領域的質控工作思路與中長期規劃。
第十三條 省級質控中心在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領導下開展以下工作:
(一)分析本專業領域省內外醫療質量安全現狀,研究制訂本專業質控工作的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培訓方案、指導方案等。
(二)擬定或落實本專業質控指標、標準和質量安全管理要求,指導醫療機構優化國家質量安全改進目標及綜合策略,每年至少開展1輪本專業領域的業務指導。
(三)加強本專業領域質量安全管理人才隊伍建設,每年至少開展2次本專業領域醫療質量專題培訓,有計劃提高隊伍素養與技術水平。
(四)宣傳醫療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規范、指南和標準。收集、分析醫療質量安全數據,經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同意后,發布本專業領域質控信息。
(五)推進本專業質控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質控信息數據庫。
(六)負責聯系本專業或工作方向的國家級質控中心,做好相關質控工作承接。
(七)組建省內本專業質控組織體系,指導三級醫療機構和市級以下質控中心(組)開展質控工作。
(八)承擔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交辦的其他質控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市級以下質控中心在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領導和上級質控中心指導下,參照省級質控中心職責,組織開展質控工作。
第三章?運行和管理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質控中心及掛靠單位應建立溝通協調機制,每季度組織召開質控中心及其掛靠單位工作例會。
第十六條 掛靠單位應為質控中心開展工作提供保障,包括必要的辦公場所、設備、設施、人員和經費等,并從隊伍建設、能力建設和科研創新等方面予以傾斜,確保質控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足夠的人力、物力、精力開展工作。
承擔質控中心職能的科室及相關工作人員,醫療機構在評優評先、獎勵表彰、職稱晉升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七條 省、市級質控中心應當成立專家委員會,縣級質控中心可以成立專家組。專家委員會(組)負責研究決策本中心質控工作重大事項,提供技術支撐并落實具體工作。
第十八條 質控中心專家委員會(組)設置應當符合實際工作需要和下列要求:
(一)每個質控中心只設立1個專家委員會(組)。省級質控中心專家委員會總人數原則上不超過25人,本中心掛靠單位委員數量不超過4名。
(二)專家委員會設1名行政主任和1名業務主任,可以設置不超過2名副主任,其中至少1名由非本中心掛靠單位專家擔任。原則上不設名譽主任、顧問等榮譽職位,業務主任不兼任同級其他質控中心業務主任。
(三)專家委員會名單由質控中心掛靠單位推薦產生,報同級衛生健康委審核同意后確定。
第十九條 省級質控中心掛靠單位要對專家所在醫療機構出具的專家推薦表進行審核,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審核同意后正式印發。
第二十條 質控中心主任由掛靠單位推薦并經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后確定,原則上由掛靠單位正式在職工作人員擔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好職業品德和行業責任感,為人正直,秉公辦事,樂于奉獻。
(二)具有較強業務能力,原則上應具備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熱心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熟悉、掌握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專業知識。
(三)具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在本中心質控區域和本專業領域有較高學術地位和威望。
(四)具有良好身體狀態和必要工作時間,能夠勝任質控中心主任工作。
(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質控中心主任履職期間因故不能繼續履職的,由掛靠單位重新推薦人選,并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后確定。
第二十二條 質控中心專家委員會任期與質控中心掛靠周期一致,委員任期內因故不能或不宜繼續履職的,原則上不進行增補。
第二十三條 分支學科較多、覆蓋專業較廣的省級質控中心,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亞專業質控專家組,亞專業質控專家組設置安排應當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審核同意后確定,每個亞專業質控專家組成員原則上不超過10名。各亞專業質控專家組接受質控中心統一管理,在質控中心專家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專項質控工作。
亞專業質控專家組組長應當同時為專家委員會委員。亞專業組專家組名單由省級質控中心掛靠單位確定,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質控中心應建立健全工作例會、專家管理、經費管理、信息安全、考核評價等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質控中心應每半年召開本中心工作會議,討論本專業質控工作計劃、技術方案和重要事項,落實質控中心工作任務;每年召集本專業下一級質控中心主任召開會議,部署質控工作安排,交流質控工作經驗。
第二十六條 質控中心應當制定本專業質控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每年11月底前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本專業上一級質控中心提交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工作計劃應遵循可操作、易量化原則,相關具體工作任務應明確完成時限。
質控中心開展年度工作計劃之外的重要活動,原則應當提前一周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質控中心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紀律規定開展工作,輕車就簡,減輕基層負擔。對在專業質控中發現的問題,質控中心應保留佐證材料,并指導醫療機構逐一整改。
省級質控中心每年業務指導應至少覆蓋50%的國家委在川、委直屬醫療機構,以及地市級三級醫療機構,每個季度將業務指導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省質控辦,由省質控辦反饋相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
業務指導結果是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校驗、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質控中心每年至少開展2次質控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本專業的質控標準、薄弱環節及改進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 質控中心工作經費應實行預算管理,嚴格按照預算計劃支出,專款專用。質控中心工作經費納入掛靠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格執行掛靠單位財務管理要求。質控中心應自覺接受衛生健康、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督導檢查,確保經費規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質控中心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強化質控工作,使用符合國家網絡和數據安全規定的信息系統收集、存儲、分析數據,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并落實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相關制度,保障網絡和數據安全。
省級質控中心可以使用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主管的相關信息系統數據資源開展質控工作,使用數據資源應提交使用需求申請。
第三十一條 質控中心應當在規定范圍內使用數據資源,圍繞質控工作開展分析研究。未經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傳輸、公開、披露數據資源。使用醫療質量安全數據資源發表文章、著作等成果,應當注明數據來源,并使用質控中心作為第一單位。
第三十二條 掛靠單位應加強質控報告和數據安全管理,落實數據資源安全責任制,掛靠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數據資源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 質控中心不得違規刻制印章。以省級質控中心名義印制文件的,應當經省級質控中心業務主任和掛靠單位質控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發文,并報省質控辦備案。
市級以下質控中心以質控中心名義印制文件的,按照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質控中心應當嚴格按照以下規定開展工作,強化自我管理:
(一)不得以質控中心名義組織各類藥品、耗材、設備、軟件的展示、推廣等與質控工作無關的活動。
(二)不得以質控中心名義委托,或以合作形式違規變相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開展質控活動。
(三)不得以“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或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委托”名義下發文件,不得以質控中心名義直接將文件印發至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得在下發文件中出現“檢查”“督導”“督查”“考核”“考評”等字樣。
(四)不得以質控中心名義違規使用企業贊助的經費開展工作。
(五)不得以質控中心名義違規主辦或者參與向任何單位、個人收費的營利性活動。
(六)不得以質控中心名義違規頒發各類證書、專家聘書或者授牌等。
(七)不得違規將醫療質量安全數據資源用于與質控工作無關的其他研究,或利用醫療質量安全數據資源進行營利性、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第四章?考核和評價
第三十五條 質控中心應加強對本中心專家委員會(組)、亞專業專家組成員以及質控中心相關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與考核。專家和質控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終止專家身份,由掛靠單位依法依規處理工作人員。
(一)有違紀行為并受到警告以上處分的,或有違法行為的。
(二)以專家委員和質控中心工作人員名義違規舉辦和參加營利性活動的。
(三)索取或接受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關人員的財物、宴請或其他好處,影響質控工作公正性的。
(四)弄虛作假,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未按要求遵守保密規定及工作紀律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質控中心組織的相關工作,或質控工作參與度和出勤率長期較低的。
第三十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建立同級質控中心監督管理和動態調整機制,每年對質控中心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新成立的質控中心當年不參加考核。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每年第一季度對省級質控中心上一年度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分為書面審查、現場考核、日常工作考核三個環節。考核主要內容包括:內部組織建設與工作保障、分中心建設、質量控制與質量監督、技術(管理)培訓、總結與計劃、特色亮點工作、日常工作開展及指令性任務完成情況、負性事件管理等。
省級質控中心考核評分細則由省質控辦另行發布。
第三十七條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組建書面審查專家組和現場考核專家組,負責對省級質控中心進行年度考核。
書面審查專家組對各質控中心提交材料進行規范性、完整性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現場考核專家組根據質控中心主任匯報情況,按照考核評分細則,參考書面審查意見進行評分。現場考核評分占年度考核總分80%,日常工作得分占20%。
第三十八條 各省級質控中心按照本辦法及考核指標,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質控工作開展情況及成效以書面形式(含佐證材料)報省質控辦。
第三十九條 省級質控中心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考核結果前25%)、良好(考核結果前40%,未達到優秀等次)、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結果后10%且分數<60分)4個等次。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對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并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在工作經費和相關項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十條 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按照4年一個管理周期對省級質控中心掛靠單位進行動態管理:
(一)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質控中心,掛靠單位不做調整:
1.管理周期內4次年度考核結果均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
2.管理周期內2次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且未出現不合格的。
(二)管理周期內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立即解除掛靠關系并重新競選質控中心掛靠單位;原掛靠單位不參與本輪競選。
(三)掛靠屆滿按照本規定重新競選質控中心掛靠單位的,原掛靠單位可以參與競選。
第四十一條 質控中心出現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相關情形且情節嚴重的,立即解除掛靠關系并重新競選質控中心掛靠單位;原掛靠單位不參與本輪競選,且4年內不得申請作為新成立其他專業質控中心的掛靠單位。
第四十二條 質控中心解除掛靠關系后,專家委員會(組)及亞專業專家組同時解散。
第四十三條 質控工作相關資料由質控中心妥善保存,紙質資料須轉換成電子版進行保存。質控中心掛靠單位變更時,原掛靠單位應當封存質控工作相關紙質資料和電子版資料,并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將電子版資料副本以及質控管理網絡、信息化平臺、管理權限和質控數據等一并轉交新掛靠單位,確保本專業質控工作有序、無縫銜接。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市縣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質控工作需要,制定本轄區內質控中心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四川省醫療質量控制中心比選辦法》、《四川省省級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專家管理辦法(試行)》、《四川省省級醫療質量控制中心考核辦法(修訂版)》、《四川省省級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工作規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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