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院工作人員一年內發生1起騙取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惡意欺詐騙保案件,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或將面臨被記過及警告的處分。
這是近日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的《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惡意欺詐騙保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中,對于騙保行為給出的處罰建議。
《通知》中規定,對于在公立醫療機構發生惡意欺詐騙保行為,給予相關工作人員處理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惡意欺詐騙保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對惡意欺詐騙保行為,按程度作以下處理:
(一)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根據管轄權限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二)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是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是中共黨員、監察對象的,根據相關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三)對其他負有責任的公立醫療機構領導人員(包括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由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惡意欺詐騙保行為處分建議表》向主管部門、干部管理權限單位提出處分建議。
規定中將違法程度分為四級,對應不同的處分建議。
附:關于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惡意欺詐騙保行為處理的暫行規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強化醫保基金監管,做好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銜接,嚴厲打擊惡意欺詐騙保行為,形成強大聲勢和有力震懾,織密織牢醫保基金“防護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基本原則
對于在公立醫療機構發生惡意欺詐騙保行為,給予相關工作人員處理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惡意欺詐騙保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二、處理措施
對惡意欺詐騙保行為,按程度作以下處理:
(一)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根據管轄權限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二)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是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是中共黨員、監察對象的,根據相關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三)對其他負有責任的公立醫療機構領導人員(包括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由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惡意欺詐騙保行為處分建議表》(見附件)向主管部門、干部管理權限單位提出處分建議。
三、相關事項說明
(一)由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收到醫保部門移送的惡意欺詐騙保行政處罰案件或司法機關生效的法律文書,對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處理。
(二)有關處理決定要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措施、期限及救濟途徑等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所在醫療機構,并在系統內通報。
(三)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其中,由事業單位決定的,應當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備案;開除處分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對于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四)相關處分的申訴和復核、解除及結果的運用,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執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受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四、附則
(一)本規定所稱公立醫療機構是指由政府舉辦的,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公益性機構。
(二)惡意欺詐騙保行為**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本規定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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