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于魯明受賄一案,對被告人于魯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于魯明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于魯明利用擔任政協北京市大興區第一屆委員會副主席,大興區衛生局局長,大興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北京市醫院管理局副局長、局長,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使用權辦理、醫院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50萬余元。
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于魯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于魯明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違法所得及大部分孳息現已追繳到位,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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