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證監局官網10月23日披露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局日前對運盛(成都)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盛醫療)開出罰單,對運盛醫療給予警告,并對公司及董事長等多名高管合計罰款近700萬元。
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的情況,2021年11月,運盛醫療通過其控股子公司麗水運盛虛構貿易業務,虛增2021年度營業收入及利潤總額均為779.71萬元(扣除增值稅,貿易業務按凈額法確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運盛醫療已從A股市場退市,公司A股股票終止上市暨摘牌日期為2023年6月29日。
運盛醫療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
給予警告 罰款200萬元
四川證監局官網10月23日披露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四川證監局對運盛醫療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均提出陳述、申辯。應當事人的要求,四川證監局于2023年10月17日舉行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運盛醫療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2021年11月,運盛醫療通過其控股子公司麗水運盛虛構貿易業務,虛增2021年度營業收入及利潤總額均為779.71萬元(扣除增值稅,貿易業務按凈額法確認),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5.03%,利潤總額的42.97%。運盛醫療的上述行為導致其披露的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運盛醫療于2023年4月27日召開第十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第十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四川證監局對公司采取責令整改措施的整改報告》《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議案》,并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相關更正公告。
上述違法事實,有運盛醫療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財務資料、相關內部審議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四川證監局認為,運盛醫療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款、第三款,《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第十七條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實際控制人及董事長翁松林全面負責公司管理工作,對定期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總經理申西杰、時任常務副總經理侯彩文、時任財務總監張慧輝對公司負有管理責任,對定期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同時也是虛構貿易業務的直接參與者和執行者,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監事謝濤、時任麗水運盛董事長師銳鵬參與了虛構貿易業務的資金劃轉工作,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川證監局認為,上述違法事實,有運盛醫療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財務資料、相關內部審議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一)運盛醫療提出:1.公司收到四川證監局責令整改通知后已積極整改;2.該虛構貿易業務未影響公司核心財務指標;3.公司退市后經營面臨重大困難;4.請求從輕、減輕處罰。
(二)翁松林提出:個人無力承擔罰款,其他意見與運盛醫療一致。
(三)申西杰提出:意見與翁松林一致。
(四)侯彩文提出:1.對虛構貿易、虛假記載無主觀故意,系按照公司領導要求執行,不應認定為主要責任人;2.公司近年均有發生醫療貿易業務,故其對該虛構貿易業務未特別關注;3.對該虛構貿易無主觀故意,溝通審計機構在年報中將該虛構貿易收入確認為非經常性損益;4.任職期間勤勉盡責,對虛構貿易、虛假記載事先不知情;5.難以承擔罰款金額,請求減輕處罰。
(五)張慧輝提出:1.公司近年均有發生醫療貿易業務,故其未對該虛構貿易業務特別關注;2.作為財務總監已按會計準則進行賬務審核和財報審核,審核相關合同、資金、發票、貨權轉移書據,已勤勉盡責;3.直到調查時方知為虛構貿易、虛假記載,不應認定為主要責任人;4.任職期間勤勉盡責,溝通審計機構在年報中將該虛構貿易收入確認為非經常性損益;5.無力負擔罰款金額,請求免除處罰。
(六)謝濤提出:1.其事前不知
悉該虛構貿易業務;2.其作為出納只是履行資金劃轉業務職務;3.其作為普通個人,因水平有限,無法掌握該虛構貿易資金的實際走向,也未能察覺虛構貿易業務的異常;4.年報審計已將該虛構貿易收入確認為非經常性損益,故其未提出異議,也無力通過聘請事務所等手段對公司特定業務進行調查;5.罰款將對其生活產生重大影響,請求減輕處罰。
(七)師銳鵬提出:1.其未擔任公司高管,也未行使公司重要管理職能;2.未參與該虛構貿易合同審核,無法甄別該貿易系虛假業務。3.對于劃款行為,主觀上無故意,客觀上系執行公司意志,未主動完成虛假貿易業務;4.公司近年均有發生醫療貿易業務,故未對該虛構貿易特別關注;5.請求不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6.難以承受罰款金額,請求減輕處罰。
經復核,四川證監局認為,當事人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證券法》**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
一、對運盛(成都)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二百萬元的罰款;
二、對翁松林、申西杰、侯彩文、張慧輝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一百萬元的罰款;
三、對謝濤、師銳鵬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五十萬元的罰款。
公司已從A股市場退市
值得注意的是,運盛醫療已從A股市場退市。
今年5月下旬,運盛醫療發布關于收到股票終止上市決定書的公告。公告稱,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運盛(成都)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決定書〔2023〕111 號),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今年6月,運盛醫療發布關于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公告顯示,公司A股股票終止上市暨摘牌日期為2023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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