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信用中國”顯示,聊城市第四人民醫院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被當地醫保局責令立即改正,退回違規使用醫保基金約113萬元,并處1.8倍罰款203余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檢查,聊城市第四人民醫院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醫保基金使用情況,發現存在違規使用醫保基金項目20項,違規納入涉及醫保統籌金額1675021.69元,其中居民部分違規金額為1421818.83元,職工部分違規金額為253202.86元。按照聊城市醫保報銷政策,居民部分支付金額921013.52元,職工部分支付金額210158.37元,合計違規醫保支付金額1131171.89元。**終違規醫保支付金額為1131171.89元,其中職工部分為210158.37元,居民部分為921013.52元。上述違法事實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授權委托書》、《詢問筆錄》、《涉及問題電子明細》等證據材料證明,上述材料真實、合法、關聯,足以證明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存在。
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屬于《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列舉的違法行為:“第三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三)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六)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七)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聊城市醫保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聊城市第四人民醫院送達了《行政處理事先告知書》(聊醫保處告字〔2023〕第11號),聊城市第四人民醫院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提出聽證要求。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經研究決定,責令該醫院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處理:1、責令退回醫保基金1131171.89元(職工部分為210158.37元,居民部分為921013.52元);2、并處1.8倍罰款203610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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