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浙江省醫保局下發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創新醫藥技術醫保支付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該省將通過DRG激勵的方式來鼓勵創新藥品、醫療器械等領域的發展,《征求意見稿》意見征求期截至2023年12月18日前。
最新觀點:
1、從《征求意見稿》整體內容來看,無論是藥品還是醫療器械,前置性的條件較多,門檻較高,不是一般的產品能夠企及的,當然,方案主要是利用醫保杠桿來激勵創新;
2、從激勵手段上看,主要是通過DRG付費點數來激勵,不過,點數原本就是醫院可以通過提供正常的醫療服務來獲得,這意味著這部分激勵其實是從整體蛋糕中先切下一塊,預留到最后經過考核評估后返還給醫院的“存量”。
3、該激勵方式與結余留用政策相比,前者是創造激勵政策,為符合條件的產品開通類似“綠色通道”的方式,使得有創新性、但價格高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消除醫院引入和使用的障礙;而結余留用政策,則是采用考核方式,激勵臨床使用療效更加確切、效率更高的醫療方案,以降低成本。但激勵程度似乎比不上單行支付政策;
4、對企業而言,醫院在這一政策背景下,將會調整自己的用藥結構和診療方式,以及相關管理措施,有可能是一次洗牌的過程。企業需要更加專業化的團隊來協助醫院參與申報,要懂藥物經濟學、懂臨床綜合評價,懂DRG支付方式。同時,必要時,也需要醫學部、市場部及準入部門跨部門協作;
5、但對于企業來說,這一政策本質上是在控費背景下的適度微調,松弛有道,讓創新藥及醫療器械先有喘息的機會才能更好成長。
別忘了,11月22日浙江才發了另一個征求意見稿,計劃將冠脈血管內超聲診斷導管納入該省牽頭、覆蓋全國的集采。而這一產品目前國內三家獲批的生產商均是2022年國家藥監局才批準上市的創新醫療器械。
一、認定條件
符合條件的創新醫藥技術經申報和認定后,可納入醫保支付激勵范圍。
(一)創新藥品
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三年內(指含申報年度及之前的兩個自然年度,下同)經藥監部門批準上市的新通用名藥品;三年內因增加功能主治或適應癥發生重大變化的藥品;三年內新納入國家醫保藥品目錄的藥品。
2.取得國家醫療保障局醫保藥品分類與代碼。
3.臨床效果較臨床主流使用的藥品有較大提升。
4.費用超過DRG病組均費的50%。
5.申報定點醫療機構上一自然年度內累計本院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病例達到50例及以上。
(二)創新醫療服務項目(含醫用材料)
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三年內本省批準設立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省本級已經設立的新技術項目除外)。
2.取得國家醫療保障局醫療服務項目(醫保醫用耗材)分類與代碼。
3.在操作途徑、操作方法、解剖部位、適用范圍等方面有明顯的技術創新。
4.臨床效果較臨床主流使用的醫療服務項目有較大提升。
5.費用超過DRG病組均費的50%。
6.申報定點醫療機構一年內累計本院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病例達到15例及以上。
罕見病治療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不受上述病例數限制。
二、認定程序
認定程序包括:申報、形式審查、專家論證和審核確定。
(一)申報
根據申報條件,由定點醫療機構向所屬設區市醫療保障局申報,省級定點醫療機構向省醫療保障局申報。承擔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醫學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及國家重點學科建設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可適當增加申報名額。
申報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其中,創新醫療服務項目(含醫用材料)
(1)浙江省創新醫藥技術申報表(醫療服務項目)。
(2)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稱;安全性和有效性;目前的市場價格等。
(3)對應病組。使用該醫療服務項目的病例對應的病組名稱。當對應多個病組時,應填寫所有對應病組及病例數量,以數量最多的病組為對應病組。
(4)療效比對信息。與對應病組相比的療效創新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臨床指南/診療規范推薦;其他療效證明材料等。
(5)費用比對信息。與對應病組相比的費用影響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該醫療服務項目的病例平均費用;運行分析報告等。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及掃描件均需加蓋醫療機構公章。
(二)形式審查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組織力量對本地區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上報省醫療保障局。省醫療保障局組織力量對省級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資料進行審查。
(三)專家論證
省醫療保障局組織相關專業臨床、藥學、醫保、產業和衛生經濟學等方面專家對申報的創新醫藥技術的有效性、安全性、創新性、費用消耗、應用面等情況進行充分論證。
論證采用百分制,并按綜合得分高低排序確定結果。
1.有效性。適應癥明確,治療效果明顯提升。該指標滿分為20分。
2.安全性。根據新技術國內外專家共識和納入臨床診療指南情況進行賦分。該指標滿分為20分。
3.創新性。根據該技術解決臨床未解決的重大問題并創造更高社會效益等情況進行賦分。該指標滿分為30分。
4.費用高。根據該技術所在病組病例費用是否超過該病組前三個自然年度DRG病組平均費用的50%及以上的情況進行賦分。該指標滿分為15分。
5.應用面。根據該技術在本省或本統籌地區的臨床應用情況進行賦分,其中藥品應用基準例數為50例,醫療服務項目應用基準例數為15例。該指標滿分為15分。
(四)審核確定
專家論證結果經省醫療保障局申報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公開征求意見,報省醫療保障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后,公布執行。
三、激勵措施
(一)提高激勵總額
各設區市醫保部門可按本年度DRG清算總額的一定比例確定激勵總額,并穩步加大激勵力度。
(二)完善激勵方式
1.對符合適應癥要求的病例予以激勵。
2.正常或低倍入組病例,按原有規則支付。高倍入組病例,原則上對該病組被裁剪部分,按70%折算成點數,再乘以激勵系數作為激勵點數予以追加,即:激勵點數=基準點數*(該病組上限裁剪倍率-1)*70%*激勵系數。
3.價格較高且對DRG病組均費有較大影響的罕見病用藥或醫療服務項目,可按實際費用折算成點數支付。
(三)明確激勵期限
1.激勵期限原則上為3年,以各設區市實際首例開展時間為準,按完整結算年度計。
2.建立退坡激勵機制,原則上第一年激勵系數為1,第二年激勵系數為0.8,第三年激勵系數為0.6。
(四)加大激勵力度
1.對符合國家、省“一老一小”和特殊群體等有關扶持政策的,或承擔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醫學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及國家重點學科建設等國家、省重點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的高端新技術和中醫藥新技術,適當延長一年退坡時間、提高激勵系數。
2.醫療機構對患者的收費價格進行較大幅度降價的,針對特定醫療機構特定新技術,適當延長一年退坡時間、提高激勵系數。
3.對使用同一切口多項聯合(融合)手術等治療效果顯著、經濟性佳、患者就醫體驗感強,并能為患者創造更高的治療價值和健康價值的新技術,適當提高激勵系數。
四、工作要求
(一)各設區市醫保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我省新技術支付支持政策重要性的認識,充分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推動醫療技術發展,做好新技術申報、審核和推動臨床應用等工作。各設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一步研究制定實施細則。
(二)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要求提交相關資料,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完整、準確;要充分評估申報的新技術是否符合條件,對初審通過率過低的,酌情暫停該定點醫療機構的申報資格。
(三)新技術目錄公布后,一經發現因提供虛假資料造成基金損失的,立即追回相關費用,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四)各級醫保部門要統籌做好集采藥品、國談藥品“雙通道”等政策的銜接,提高整體管理效益,推進“三醫”協同發展。
(五)省“智慧醫保”專班要加強創新醫藥技術管理和應用系統建設,推進創新醫藥技術申報和使用的“有感服務、無感監管、整體智治”。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根據當地醫保部門統籌規劃和工作要求,認真做好相關經辦工作,積極推動創新醫藥技術應用。
(文章來源于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