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官方網站獲悉,《廣東省醫療保障局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近日發布,并于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明確了特需醫療服務規模不能超過10%,急診、重癥監護、醫學影像、超聲檢查、檢驗等項目不列入特需服務項目。
嚴格控制特需醫療服務規模
《辦法》明確,特需醫療服務是指公立醫療機構在保證基本醫療服務的前提下,在獨立區域開展并在服務設施、診療環境、服務時間、醫護隊伍、就醫體驗等方面提供的優質便利、滿足患者多層次需求、由患者自愿選擇的醫療服務。特需醫療服務收入應體現對基本醫療服務的反哺作用,落實廣東省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有關要求,主要用于人員績效,體現醫護人員的技術勞務價值。《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獨立核算的二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特需醫療服務的備案管理、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
特需醫療服務要在保證基本醫療服務項目供給規模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開展,不得擠占基本醫療服務資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含特需服務項目和試行期內新增項目)的合計數量和合計費用所占比例分別不超過本醫療機構(不含跨地級市的非獨立法人資格的分院或院區)上年度已開展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總數量和醫療收入的10%。個性化需求較為集中的口腔、眼科、整形、婦產等專科醫院以及廣東省內與港澳(臺)共建醫院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合計數量和合計費用占比超過10%的,公立醫療機構在上年度基本醫療服務量減少的情況下,本年度不增加特需服務項目和規模。
急診、重癥監護不列入特需項目
《辦法》明確,特需服務項目在廣東省現行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內選擇形成,并明確拓展的特需醫療服務內容,不得以特需服務項目的形式變相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列入特需服務項目應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廣東省現行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中屬于“一般醫療服務”的項目;屬于市級以上臨床重點專科的項目;以非疾病治療為目的的項目;現行價格構成中技術勞務占比未達60%的項目。
符合上述特征,但屬于以下情形的不列入特需服務項目:院前急救、急診、重癥監護有關的項目;我省現行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中屬于“醫學影像”“超聲檢查”“檢驗”的項目;國家和省規定不宜納入特需醫療服務的項目。
特需醫療服務在獨立區域開展
根據《辦法》,特需醫療服務應在劃定的獨立區域開展,實行獨立管理,不能與基本醫療服務區域混用。
特需門診應具備獨立的診區。有獨立的診室、候診室等,并有明顯標識加以區別,有專人為患者提供全程導醫服務。診區內的診療環境整潔、舒適,設專用導診服務臺,輔助服務設施應滿足個性化要求。出診醫生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除夜診和節假日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醫生個人(院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退休返聘的特邀專家除外)每月法定工作日內在特需門診出診單元數(每半天為一個單元)與非特需門診出診單元數比例不超過1:2。
特需病房應具備相對獨立區域。按照單人間或套間配置,除具備基本醫療設備條件外,還應設立獨立的衛生洗浴等相關生活服務設施。特需病房床位數占本醫療機構核定床位數的比例不得超過10%;實際開放床位未達到核定數的,特需病房配備的床位數不得超過實際床位的10%。特需病房的住院醫療組長須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主管醫生應經患者同意或由患者自由選定,患者檢查和治療均有專人導診陪護。
特需服務項目實行打包收費
特需服務項目如何收費一直備受關注。《辦法》明確了特需服務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公立醫療機構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價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自主制定價格,與醫院等級、專業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確保服務高效、優質、質價相符。
根據《辦法》,特需服務項目實行打包收費。相同的特需服務項目可制定不同收費標準,不再實行除外收費,不得另外收取醫療器械費用。同一次診療服務,同一服務項目的特需服務項目與基本目錄項目不得同時收費。
公立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特需醫療服務內容向患者提供服務和收費,要落實知情同意制度,由患者自愿選擇,不得暗示或變相強制患者接受特需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做好價格公示工作,在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場所顯著位置和醫療機構官網明確清晰地公示特需服務項目和價格、投訴渠道等有關事項,未公示的特需服務項目和價格,醫療機構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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