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于2023年12月29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法修正案進一步修改完善行賄犯罪規定,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增加了對行賄罪從重處罰的7種情形,包括藥品、醫療等領域的行賄。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并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對犯行賄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賄犯罪的基礎上對行賄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2015年刑法修正案規定,行賄人“犯罪較輕,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019年9月3日,《健康時報》刊發的“10年3113起醫藥賄賂案”一文中提出,在3113件醫藥領域的行賄、受賄案中,藥企高管、經理等行賄者多以案件“證人”出現,未見其受懲處、處罰。
(文章來源于HC3i數字醫療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