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福建省醫保局發布消息,關于印發《福建省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履約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各藥品、醫用耗材生產、經營(配送)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履約行為,加強對掛網和配送企業供應藥品和醫用耗材履約監管,著力提升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保障能力,經研究,我局對 2017 年原省醫保辦出臺的《福建省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藥品供應履約管理辦法(暫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履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2024年4 月22日
福建省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履約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加強醫藥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供應保障工作的通知》(醫保辦函〔2024〕5 號)和《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閩醫保〔2021〕1 號)等文件精神,為提高我省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保障能力,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參與福建省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和采購交易子系統(以下簡稱“招采子系統”)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含集中帶量采購)供應配送活動的掛網企業、配送企業。
二、履約考核指標
按月對掛網企業和配送企業的履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如下:
(一)藥品和醫用耗材掛網企業主要考核供應及時性、質量保障性、問題處置有效性、平臺響應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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