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5月23日),江西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省疾病預防控制局三部門聯合印發《江西省醫療衛生機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重點打擊藥械采購過程中的非法交易和商業賄賂行為。
適用于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的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和個人以及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人員管理。
藥械采購行為包括:醫療衛生機構采購開展疾病診療、預防,健康體檢、醫療美容等活動所需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的行為。
《辦法》明確規定: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采購與使用其藥械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五大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管理:
(一)因商業賄賂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賄賂立案調查,并依法作出相關處理的;
(三)行賄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四)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且對一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自“不良記錄名單”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購入該企業(代理人)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醫用藥品、設備、耗材產品(已簽訂采購合同的,依法依規終止合同)。
對五年內二次及以上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自二次列入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購入該企業(代理人)生產經銷的**醫用藥品、設備、耗材產品。
附文件原文:江西省醫療衛生機構醫藥購銷領域
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條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衛生機構藥械采購行為,完善誠信體系建設,打擊商業賄賂和腐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的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和個人(以下簡稱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以及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人員管理。
本辦法所稱藥械采購行為指醫療衛生機構采購開展疾病診療、預防,健康體檢、醫療美容等活動所需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的行為。
第三條 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全省醫療衛生機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工作,指導各地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在政務網站公布《江西省醫療衛生機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名單》(以下簡稱“不良記錄名單”)。
第四條 市級、縣級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督促指導轄區醫療衛生機構落實江西省醫療衛生機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制度,10個工作日內將掌握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的企業名單及相應信息,報送至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嚴格落實江西省醫療衛生機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暫行辦法,通過強化內部管理、獎懲機制等確保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相關懲戒措施落到實處,并在接到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有關文書后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送本單位及工作人員因收受商業賄賂受到處理的相關信息。省屬醫院直接報送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藥械購銷合同時,應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列明不得實施商業賄賂行為,實施商業賄賂行為后將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管理等條款。
第七條 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采購與使用其藥械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管理:
(一)因商業賄賂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賄賂立案調查,并依法作出相關處理的;
(三)行賄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四)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不良記錄名單”公布事項包括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名稱、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責任人員姓名和職務、列入原因、有關判決和處罰決定文書,公布起始時間、退出時間,發生商業賄賂行為的相關醫用藥品、設備、耗材等產品信息。
第九條 “不良記錄名單”的應用期限為2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到期自動消除,但2年內被發現另有商業賄賂行為的除外。
第十條 省衛生健康委在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列入江西省醫療購銷領域“不良記錄名單”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有異議的,可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聽證,但聽證內容不包括有關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對一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自“不良記錄名單”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購入該企業(代理人)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醫用藥品、設備、耗材產品(已簽訂采購合同的,依法依規終止合同)。
對五年內二次及以上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自二次列入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購入該企業(代理人)生產經銷的**醫用藥品、設備、耗材產品。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與司法、紀檢監察、財政、醫保、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建立溝通協作機制,相互通報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相關案件信息和處置結果。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落實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未落實江西省醫療購銷領域不良記錄管理辦法的情況,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據管理職責及時調查核實,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收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理;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采購短缺藥品、急救藥械設備或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采購應急藥械設備不受“不良記錄名單”限制,但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核發《醫療衛生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六條 本規定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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