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云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云南省公安廳印發了《關于加強醫療機構**秩序管理的通告》,并列出云南省醫療機構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名錄。
通告指出,為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門《關于推進醫院**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21〕28號)文件要求,有效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有力保護醫患人身**,營造良好診療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現將加強我省醫療機構**秩序管理的有關工作通告如下:
一、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秩序管理制度。
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正常醫療秩序,不得威脅、危害醫務人員人身**,不得侵犯醫務人員人格尊嚴,構成違法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檢查制度,根據需要在主要出入口或重點區域出入口實施**檢查,嚴防禁止、限制攜帶物品進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限制攜帶物品臨時寄存處,為急危重癥患者設置**檢查綠色通道。
四、**進入醫療機構的人員應當主動接受并配合**檢查。因身體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接受設備**檢查的,應當接受人工**檢查。人工**檢查應當保護被檢查人員的隱私,對女性人員進行人工**檢查時,應當由女性**檢查人員進行。
五、拒不接受**檢查強行進入醫療機構或者擾亂**檢查現場秩序的,**檢查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六、醫療機構**檢查人員發現禁止攜帶物品的,應當先行控制現場,立即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發現限制攜帶物品的,應當告知其在臨時寄存處寄存,對拒絕寄存強行進入醫院的,進行先期處置,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七、醫療機構發現揚言實施暴力、多次無理纏鬧、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禍風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高風險人員時,要及時提醒醫務人員,并應采取應對措施,必要時報告公安機關。
八、在醫療機構內威脅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公共**,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九、云南省衛生健康委、云南省公安廳聯合制定并公布全省醫療機構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名錄。
附件:云南省醫療機構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名錄
一、禁止攜帶物品
(一)槍支、彈藥:制式槍支、非制式槍支;槍支配用子彈、手榴彈、手雷、炸彈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的單刃、雙刃、多刃刀具;仿真槍;弩等管制器具。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煙花爆竹;氰化物、農藥等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硫酸、鹽酸等腐蝕性物品;氫氣、甲烷、液化石油氣、水煤氣,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紅磷、黃磷,碳化鈣(電石)、鎂鋁粉,高錳酸鉀、氯酸鉀等易燃易爆危險品。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禁止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的物品。
二、限制攜帶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術刀、雕刻刀、創刀、銑刀等刀具。
(二)錘、斧、錐、鏟、鍬、鎬等器具。
(三)矛、劍、戟、飛鏢、彈弓、弓、箭、電擊器等器具。
(四)伸縮棍、雙節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淚瓦斯、胡椒辣椒噴劑、酸性噴霧劑、驅蟲動物噴霧劑、打火機等物質。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危及公共**、公共秩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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