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印發了《重慶市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實施細則(試行)》(下稱《九項準則實施細則》),切實規范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業行為。要求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督促轄區內醫療機構參照《九項準則實施細則》,制定本單位院內制度規范和實施方案,細化工作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劃清基本行為底線。
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將《九項準則實施細則》納入崗前教育、業務培訓、入職晉升前培訓等各級各類執業培訓教育內容,實現轄區內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全覆蓋。《九項準則實施細則》中明確實施對象為醫療機構內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后勤人員以及在醫療機構內提供服務、接受醫療機構管理的其他社會從業人員。
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各部門、科室遵守《九項準則實施細則》情況進行自查,重點對商業提成、欺詐騙保、過度診療、違規接受捐贈、泄露患者隱私、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牟利、破壞就醫公平、收受患者“紅包”、收取回扣等突出問題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對發現的問題立即整改,涉及違紀違法的及時處理或移送相關部門查處。
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把《九項準則實施細則》內容納入行業作風整治、糾正不正之風等專項行動以及日常監督檢查內容,構建監督平臺,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收集、核實、查辦、反饋工作機制,開展常態化監督,有訴必查、違規必究。
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轄區內醫療機構貫徹執行《九項準則實施細則》的情況納入醫院評審評價、醫院巡查、評先評優、績效分配等重要考核內容。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將工作人員貫徹執行《九項準則實施細則》情況納入工作人員年度考核、醫德醫風考評和醫師定期考核的重要內容。
此外,規定了相應的懲處措施,對于違反包括但不限于《九項準則實施細則》的相關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于違反《九項準則實施細則》行為多發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其他嚴重后果的醫療機構負責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九項準則實施細則》共62條內容。其中對患者隱私保護作了詳細規定,強調醫院數據安全,嚴禁醫院信息系統建設中的索賄受賄行為,明確了從事互聯網醫療服務過程中一系列違規行為,并嚴禁利用職務之便、身份之便非法直播帶貨獲利等。同時,強調建立清正廉潔的新型醫商關系,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制度,簽署采購合同時,必須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
附:
重慶市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實施細則(試行)
一、合法按勞取酬,不接受商業提成
1.嚴禁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從開具的藥品、檢驗檢查及其他特殊檢查等服務中謀取私利。
2.嚴禁工作人員私售或聯絡他人私售藥品、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謀取私利。
3.嚴禁工作人員私自向患者收取任何費用。
4.嚴禁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銷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品、護工服務、出租陪護床、“黑救護車”、保險等產品或服務并從中謀取私利。
5.嚴禁工作人員未經授權私自統計醫院設備、藥品、耗材采購、使用、庫存信息等有關數據,嚴禁向互聯網企業或醫藥企業、經銷商及其工作人員提供有關數據以謀取私利。
6.嚴禁在診療區域內存放“雙通道”外的醫藥、耗材等宣傳品。
7.嚴禁工作人員接受互聯網企業與開處方配藥有關的費用。
8.嚴禁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身份之便非法直播帶貨獲利。
二、嚴守誠信原則,不參與欺詐騙保
1.充分保障參保人員的知情同意權,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參保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發生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材料、服務設施等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項目,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2.嚴禁惡意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保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將不屬于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保基金結算;臨床超限制范圍用藥等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3.嚴禁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等方式騙取、套取醫保基金。
4.嚴禁虛增醫藥服務項目,虛計精神狀況檢測、血液透析、針灸、推拿等診療服務次數的方式騙取醫保基金。
5.嚴禁與第三方醫藥機構開展不正當合作,通過篡改基因檢測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騙取醫保基金。
6.嚴禁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的方式騙取醫保基金。
三、依據規范行醫,不實施過度診療
1.遵循醫學科學規律,嚴格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范和各項操作規范以及醫學倫理規范,采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嚴禁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2.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認真執行醫療技術操作規程,科學合理判斷病情,準確掌握住院指征,嚴禁降低入院指征,嚴禁分解住院、掛床住院,嚴禁無指征延長療程或住院時間。
3.工作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或者開展臨床試驗等存在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在患者處于昏迷等無法自主作出決定的狀態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說明等情形下,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嚴禁術中加項、“持刀”加價。
4.嚴格按照臨床診療指南、藥品臨床應用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用藥,嚴禁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過度用藥以及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行為。
5.嚴格執行下級對上級、同級醫療機構之間醫學檢驗、醫學影像檢查結果互認制度,簡化患者就醫流程,減輕群眾就醫負擔,嚴禁重復開展不必要的檢驗檢查。
6.遵守知情同意原則實施檢查行為,嚴格掌握各種檢查的適應癥和禁忌癥,嚴禁實施非針對性套餐式檢查,嚴禁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違反診療規范的過度檢查、無指征重復檢查,嚴禁違規使用高值耗材,杜絕小病大治。
7.嚴格執行國家、市級醫療收費標準,嚴禁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規定之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
四、遵守工作規程,不違規接受捐贈
1.受贈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接受捐贈。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2.受贈醫療機構應建立完善捐贈制度和流程,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3.受贈醫療機構應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確需改變用途,應當征得捐贈方的同意。
4.受贈醫療機構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5.受贈醫療機構嚴禁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嚴禁將捐贈與采購商品(服務)掛鉤。
6.嚴禁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或者假借單位名義接受利益相關者的捐贈資助,并據此區別對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準則,不泄露患者隱私
1.醫療機構應確保患者院內信息安全,加強保護本單位信息系統安全,強化各環節監督管理,嚴禁工作人員違規收集、使用、加工、傳輸、透露、買賣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產生的醫療信息。
2.嚴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以非診療為目的,談論患者的病情、既往史、生活經歷、人際關系、財產、生理缺陷以及影響其社會形象、地位、從業的特殊疾病等行為。
3.工作人員在診療中發現患者患有性病、傳染性疾病等隱私性疾病時,除屬國家規定的傳染病必須向衛生防疫部門及時上報外,未經患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4.醫療機構特殊檢查部門應設有提醒標識,防止不必要的人員入內。在診療過程中,如需暴露患者身體部位,應事先征得患者或其監護人的同意,并注意遮擋。為危重病人在更換被服、衣物或翻身時,應盡量減少暴露。
5.嚴禁未經患者或家屬同意,在臨床醫學攝影、臨床手術直播、電視播放等中拍攝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隱私部位,并對外公開發布。
6.嚴禁未經患者或家屬同意,在臨床醫學報告、醫學研究和相關文學作品中使用真實姓名、真實病歷等涉及患者隱私的信息。
7.醫療機構應加強對見習、實習、規培、進修等人員的管理,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嚴禁泄露患者信息。
8.醫療機構應規范發放患者檢驗檢查報告單,妥善保管各種實驗記錄、申請單、調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件,嚴禁泄露、篡改和銷毀。
9.醫療機構應當嚴格遵循《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不得隨意涂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篡改、銷毀、搶奪、竊取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嚴禁以任何形式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
10.用于醫療、教學、科研等目的需查閱或借閱病案時,應嚴格遵循《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嚴禁違規查閱或借閱,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11.醫療機構錄入及上傳患者相關信息時,應當在國家指定網站上進行,并注意信息安全,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六、服從診療需要,不牟利轉介患者
1.除因需要在醫聯體內正常轉診外,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通過網上或線下途徑介紹、引導患者到其他指定醫療機構或場所檢查、診治。
2.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推薦、介紹、引導患者加入微信公眾號、企業微信等各類第三方線上診療平臺。
3.除就診醫院所在醫聯體的其他醫療機構,和被納入醫保“雙通道”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外,嚴禁工作人員誘導、介紹患者到定點藥店、診所、醫療器械商店購買藥品、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
4.嚴禁工作人員違規誘導、推介患者到院外第三方機構進行基因檢測等服務并從中牟利。
5.嚴禁以任何形式向患者推薦具體廠家的醫藥產品,不得以紙條、便簽等形式變相開具院外處方。
6.嚴禁以牟利為目的,在醫療服務過程中為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推銷產品。
7.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違反診療原則,在院內科室轉診患者。
七、維護診療秩序,不破壞就醫公平
1.醫療機構應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開本醫療機構醫療資源信息,便于群眾實時查詢、了解號源等信息。嚴禁工作人員利用本機構醫療資源謀取個人利益,損公肥私。
2.嚴禁工作人員在掛號、門診診療、排隊檢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術次序安排等方面擾亂就醫秩序、破壞就醫公平,為本人或者利益關系人收受好處、謀取私利。
3.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實名制”掛號,嚴禁工作人員倒賣號源。
4.醫療機構應對緊缺藥品、耗材加強監控管理,嚴禁私自預留或優先占用緊缺藥品、耗材。
5.加強與患者的交流和溝通,體貼患者、文明接診。嚴禁診療活動中出現“生、冷、硬、頂、推、拖”等現象。
八、共建和諧關系,不收受患方“紅包”
1.嚴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
2.嚴禁參加患者及其親友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線,不收受企業回扣
1.建立清正廉潔的新型醫商關系,依法依規與利益相關企業交往。健全完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接待管理制度,并按照“三定”“三有”(“定時定點定人”“有預約有流程有記錄”)要求,嚴格執行醫院內部接待醫藥代表流程。
2.加強內部巡查制度,對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經銷人員進入醫院內部與工作人員接洽營銷行為進行預警、監測并及時處理。
3.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制度,在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采購合同時,必須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對列入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2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等。
4.嚴禁接受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經銷人員以任何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
5.嚴禁接受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經銷人員以任何名義、形式給予的“紅包”、禮品、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
6.嚴禁各類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采購、使用等環節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處。
7.嚴禁參加或接受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經銷人員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禮品、旅游、學習、考察、健身或其他娛樂休閑等活動安排。
8.嚴禁通過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經銷人員,報銷應由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其親屬或其他關系人支付的費用。
9.嚴禁參加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的推薦、采購、供應或使用為交換條件的推廣活動。
10.嚴禁在基礎設施建設、科研活動、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相關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機構(個人)或經銷人員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業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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