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設置本市社會辦醫療機構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區衛生健康委:
為進一步提高本市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上海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在更大范圍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我委制定了《關于設置本市社會辦醫療機構的指導意見》,并經2024年3月7日市衛生健康委第60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5月3日
關于設置本市社會辦醫療機構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提高本市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上海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在更大范圍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本意見要求制定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指引,以有效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舉辦醫療機構。
一、設置原則
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是在一定時期和一定地域范圍內,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人口規模、醫療服務需求和醫療資源配置現狀,遵循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總體思路,在保證醫療質量安全基礎上,以向全體居民提供公平、有效、優質的醫療服務為目的,將各級各類、不同隸屬關系、不同經營性質、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統一規劃設置和合理布局。
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遵循以下原則:(1)保障健康,多元發展。鼓勵和支持發展具備投資和管理背景、有一定規模和特色的社會辦醫療機構。(2)規劃引導,有序發展。從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的公平性、科學性和整體效應出發,遵循區域衛生規劃,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群眾醫療服務需求相協調,結合指引要求對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的可行性、必要性進行遴選,擇優受理。(3)公開透明,質量為先。提高醫療機構審批透明度,加強信息公開,強化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切實落實事中事后監管責任。(4)注重效率,動態調整。避免社會辦醫療機構重復、低效率投入,根據區域人口數量和結構變化、社會經濟的發展情況,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設置實行分步實施、動態管理,發揮醫療資源最大效率。
二、基本要求
(一)功能定位
1.三級醫療機構:發展專科特色,提高專病醫教研綜合能力;以診治疑難雜重病種和病人為主,開展臨床教學、培訓、科研和新技術、新成果推廣帶教工作;在醫院管理、規范化診療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
2.二級醫療機構:在區域范圍內開展面向社會人群的醫療服務,開展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
3.一級及其他醫療機構:面向社區和家庭,開展預防保健、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及康復、護理服務,具備婦女兒童保健和老年人保健康復以及健康教育等功能。
4.醫學檢驗實驗室、醫學影像診斷中心、病理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醫療消毒供應中心等特殊獨立設置醫療機構:推進分級診療,有效共享、利用檢驗、影像、病理、血透、消毒供應等醫療資源,提升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醫療服務需求。
(二)床位要求
按照國家有關規劃要求,按不低于總床位(含治療和長期護理床位)的30%為社會辦醫療機構預留空間。新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社會辦醫療機構的治療床位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籌。
(三)分類管理
1.分區域:根據醫療資源配置現狀,按照醫療資源豐富、醫療資源相對不足、醫療資源薄弱、鼓勵發展健康醫療服務業聚集區等分區域管理,引導社會資本在醫療資源相對不足、醫療資源薄弱區域投資舉辦醫療機構。鼓勵發展健康醫療服務業聚集區域,可取消除三級醫療機構和特殊獨立設置醫療機構以外社會資本辦醫的機構數量、等級、床位規模、選址距離等限制。鼓勵引入信譽良好、管理先進的高質量、高水平社會辦醫療機構。
2.分專科:對于老年醫療護理、康復、兒科等社會需求大的薄弱專科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做數量、等級、床位規模、選址距離等限制。
3.分層級:對于100張床位及以上社會辦醫療機構,不做數量、等級、選址距離等限制。按照《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對診所、中醫診所等醫療機構不做具體限制。
(四)設置選址
1.選址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及本市法律、法規、標準要求。
2.選址場所應當為合法合規建筑,可提供有效房產證件(明),產權清晰,符合舉辦醫療機構條件,必要時可征詢規劃資源、生態環境、消防等部門的意見。
3.選址與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物理隔離。
4.選址具備能設置有相對獨立的出入通道、獨立的通風系統、加藥污水處理系統、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和暫時貯存等相應設施設備的條件。
5.選址場所依法需要辦理規劃資源、生態環境、消防等行政許可的,在取得相應許可后方可進行施工和開展執業活動。
6.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藥品、器械等醫療相關經營活動的,醫療活動場所與其他經營活動場所應當分離,經營活動不得影響醫療活動的正常開展,醫療活動場所不得低于相應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規定。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申請相應許可資質。
(五)權限劃分
1.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下列社會辦醫療機構的設置: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含中醫專科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醫療消毒供應中心、健康體檢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臺服務提供者舉辦的醫療機構等。
2.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下列社會辦醫療機構的設置:一級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門診部;護理院、護理站、護理中心;康復醫療中心、安寧療護中心等。
3.浦東新區社會辦醫療機構的設置權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制定指引
1.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相關規劃和本意見,結合各區的人口規模、醫療需求、醫療資源配置現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組織對區域內社會辦醫療機構的設置區域、級別、類別、數量、規模、分布等可行性情況進行論證,制定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指引及設置指引清單,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指引及清單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評估,每年12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2.權限劃分在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由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共同研究后,列入各區設置指引清單。
(七)設置要求
1.社會辦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醫療機構管理有關規定,以及相應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2.社會辦醫療機構為獨立法人單位的,應當辦理市場監管、民政等相關部門登記手續,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形成連鎖化、集團化,建立規范化、標準化的管理與服務模式。對擬開辦集團化、連鎖化社會辦醫療機構的申請主體,可以優先設置。
三、組織實施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大力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醫療資源方面的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元化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重視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管理,加強服務引導,完善政策措施,細化流程指南和業務手冊,確保工作規范、順利開展。
(一)規范執業登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上海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設置指引、相應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執業登記。加強執業登記專家審核,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托專業質控組織組建專家組對擬執業登記的醫療機構科室設置、儀器設備、基本設施、規章制度以及執業人員資質、基本知識和技能等進行現場抽查審核,形成書面意見,作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執業登記的重要依據。
(二)加強事中事后管理。社會辦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執業登記項目和要求開展診療活動,納入醫療質量控制體系。相關質控中心應當制訂相應質控指標、標準和質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醫療質量數據,定期發布質控信息;開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質控檢查,檢查后及時出具書面報告,督促整改落實,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社會辦醫療機構參加質控情況及質控中心質控檢查報告將作為醫療機構校驗的依據。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三)加強信息化管理。社會辦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醫院信息平臺應用功能指引》等規定,建立相應的信息化管理平臺,并與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管理平臺互聯互通,及時上傳相關業務信息;嚴格按照《上海市衛生資源與醫療服務調查制度》及時上報統計數據;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本市網絡安全主管部門相關工作要求;信息系統建設運行過程中,需做好信息系統等級保護測評備案和連續性復測評工作,確保網絡與數據安全。
本意見自2024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7日。
(文章來源于健康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