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陽泰律師事務所 謝青松律師
一、事件經過
據湖北經視《經視直播》報道:4月11日,任先生的奶奶因為腿部有骨膜炎到內蒙古自治區林西縣金城醫院做理療,醫院給患者用了14片過期電極片。
經院方調查,涉事醫生對藥品管理不細致,導致給病人使用了過期電極片,目前醫院準備將涉事醫生與護士兩人一同解聘。任先生要求院方按過期電極片價格的五倍進行賠償,加上治療費與平時的路費,共計5000元。而院方只同意賠償2000元,雙方就賠償事宜并未達成一致。林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過期使用電極片事件進行立案調查。
二、法律責任
根據圖片顯示,該電極片為鄭州百源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生產日期為2022年3月1日,到期日為2024年2月28日。經查詢該產品為合法備案醫療器械(理療電極片)。
使用過期醫療器械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首先是行政責任,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注冊或者備案、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根據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經營、使用過期醫療器械,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本案中使用的理療電極片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涉事醫院將可能受到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過期醫療器械,并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次是民事責任。醫患雙方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 醫院提供的過期產品不符合法律規定,患者有權利要求退貨退款。同時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規定,銷售過期商品的,經營者應當"退一賠三"。至于醫院是否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患者應當證明其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否則,即便醫療機構存在過錯,但未造成損害后果的,也不承擔侵權責任。
三、警示意義
在臨床醫療過程中,使用過錯藥品、醫療器械時有發生,該事件的曝光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為了避免使用過期藥品、醫療器械給患者造成損害,醫療機構應當做到:
1.深入宣傳使用過期醫療器械、藥品的法律責任,讓醫院的醫療器械、藥品管理部門和臨床醫技科室的醫務人員掌握使用過期醫療器械、藥品的嚴重法律后果;
2.醫院應當制定醫療器械、藥品定期檢查的規章制度,并明確責任人和責任追究制度,有制度、定人員、追責任,保證法律制度能得到貫徹落實。
3.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才能作報廢處理。而且為了響應中央過緊日子的號召,落實厲行節約要求,積極盤活各類資源資產,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了《國家衛生健康委預算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要求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對已達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繼續使用。一些大型醫療器械往往貨值金額較大,這些設備雖然到期,但仍能正常使用,在醫療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更換醫療器械給醫院造成巨大的經濟壓力,此種情況下,能否繼續使用,需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溝通,在檢測合格并確保患者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使用。
(文章來源于健康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