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安全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如何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制度,保障“舌尖上的安全”?8月22日,一份與此有關的司法解釋正式開始落地執行,知假買假索賠是否受支持?如何兼顧保護食品安全與小作坊、食品攤販的合法權益?怎樣平衡好各種關系和利益?一起關注: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政策的“變與不變”!
當“假一賠十”遇上“知假買假”,怎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 謝勇:關于“知假買假”問題的爭議確實很大。一方面,普通消費者的維權意愿低,維權成本高,如果說完全不支持“知假買假”,懲罰性賠償制度可能就會淪為“抽屜條款”;但另一方面,如果完全支持“知假買假”,也可能會產生惡意高額索賠這樣的副作用。這次司法解釋中明確堅持的是“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在認定合理消費需要時,也“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
我們期待這樣的規定,讓一些違法生產經營者適當的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進而糾正他們的違法行為。懲罰性賠償制度中的“罰”是手段,不是目的,只要這些生產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后,糾正了違法行為,制度目的就實現了。
小作坊制售散裝食品引糾紛
小案件為何會成為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 謝勇: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作坊、食品攤比較特殊,涉及千千萬萬老百姓就業,也涉及千千萬萬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兩方面都涉及民生。法律方面,對于他們的管理也是有著特殊的規定。公布這樣一個典型案例,實際上也體現了兩個規則。
一方面,小作坊如果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也是需要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這是為了保障食品藥品安全。
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不當的加重小作坊的責任。小作坊往往主要生產的是散裝食品,散裝食品實際上是不適用預包裝食品的標簽通則的,所以說小作坊食品主要考慮是不是安全無害。
對于其他的一些我們認為不規范,但本身沒有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就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也要保障這些小作坊合法的經營。
司法解釋正式實施
如何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更好發揮指引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 謝勇:我想制度的“生命”在于實施,對于各級法院來說,一是要“把握一條主線”。普通消費者本身購買數額數量就不大,原則上要以其實際支付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對于“知假買假”則要“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第二就是要有系統思維。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嚴重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要將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加大打擊力度。如果發現食品藥品安全中的典型問題,就可以發出司法建議,從根源上去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達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另外,對于消費者來說,一方面我們希望消費者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利,增強法律意識、證據意識和維權意識。這既是在保護自己的權利,也是在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同時,也要依法維權,誠信維權,千萬不能違法去索取一些非法利益,不要從維權人變成侵權人。
普通消費者維權難,公益訴訟也是一把“利劍”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 陳音江:普通消費者的個體維權,往往存在舉證難、維權成本高等問題。如果有關部門能夠繼續加大公益訴訟的力度,包括針對不特定多數的消費者權益受損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能夠更好起到公益訴訟一起案件,解決一片問題的效果。接下來期待各方形成合力,依法支持檢察機關、包括省級以上的消協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發揮公益訴訟打擊和遏制市場主體違法行為的作用,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藥品安全治理格局。
注:文章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