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經營報》報道,位于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新區的“秦皇島第二醫院遷建項目(秦皇島市廣濟醫院)”已經停工數年,內部空無一人,成了徹徹底底的爛尾樓。
據了解,秦皇島第二醫院遷建項目原是河北省鼓勵社會投資項目清單的44個項目之一,原計劃是引入社會資本,承接京津健康、醫療、養老產業轉移,進而推動北戴河國際健康城的建成。
當時,這一項目吸引了 希望通過PPP模式投資運營醫院、拓寬企業版圖的深圳市尚榮醫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榮醫療”)的注意。
項目實施過程
2015年5月,尚榮醫療全資子公司深圳市尚榮醫療投資有限公司與秦皇島市政府、秦皇島市北戴河新區管委會簽署《關于秦皇島市第二醫院投資遷建合作協議書》,并在隨后1年內與秦皇島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秦皇島北戴河新區金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國有企業)簽署《關于出資設立秦皇島市廣濟管理有限公司并投資建設秦皇島市廣濟醫院之投資協議》,計劃出資人民幣3.8億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66.698%),與兩家國有企業共同合辦秦皇島市廣濟醫院管理有限公司,花費3年時間創建“秦皇島市廣濟醫院”。
按照2016年的協議,建成后的秦皇島市廣濟醫院應該是一家三級甲等標準的非營利性綜合醫院。醫院開業后將會掛有“秦皇島市第二醫院”牌子,由秦皇島廣濟醫管與廣濟醫院一體化管理,財政補助渠道保持不變。
但好景不長,2018年該項目就因出資問題陷入停工狀態。2020年,金潮建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尚榮醫療建設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導致工程施工進度緩慢,請求解散秦皇島廣濟醫管。
然而經過兩輪審判,尚榮投資與金潮公司關于廣濟醫院項目的建設糾紛依舊沒有妥善解決。而今,本應建成運營的廣濟醫院,只挖好了地基,部分護坡也已坍塌,因存在安全隱患,被有關部門要求整改。
各方看中了醫院PPP項目什么好?
醫院PPP,即Pubilic-Private Partnership,簡單來說就是一種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共同投資、建設、運營醫院的模式,前幾年深受政策推崇。
對于社會資方來說,PPP辦醫既有政策支持,又有政府撐腰,土地審批、機構規劃設置、大型醫療器械審批都將變得輕松。特別是可以利用公立醫院的人才資源,快速緩解社會辦醫普遍存在的人才短缺問題。
對于政府和公立醫院來說,PPP辦醫既可以解決醫院擴張新建“沒錢”的困難,也可以在未來醫院運作中將優質資源充分變現,繼續優化醫院配置。解決目前不少地區的優質醫療資源短缺以及政府財政吃緊的問題。
因此,自醫院PPP模式引入以來,受到了政府、資本雙方的歡迎。
PPP辦醫難道本來就是一場誤會?
然而,世界上歷來就不存在對各方都好的美差,就跟熱戀中的兩個人都只看到對方的好,而忽略了對方的缺點,等到真正結了婚過起了日子,才發現有太多不如意。醫院PPP項目感覺也是這樣。
事實上,近幾年醫院PPP項目失敗的案例并不罕見。
2018年,財政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范項目規范管理的通知》。通知中,3家醫院無適宜運營方,不再采用PPP模式;2家醫院項目未能落地,直接調出示范清單;6家醫院運作不規范,包括未按規定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尚未簽署采購合同,要求限期整改。也就是7個省市自治區11家醫院PPP示范項目都出現了問題。
據專業人士分析,近幾年醫院PPP失敗的原因,有的是因為政府換屆、項目擱置;有的是因為中標社會投資方缺乏市場經驗,中標后支付不起過高的醫院投資費用;有的是因為沒有合適的醫院運營管理方接手;有的是因為社會資本方受到限制,很難參與到核心醫療運營當中,沒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進而合作不下去……
然而,醫院PPP失敗僅僅只是這些原因嗎?也許并不僅僅是。筆者認為,以下三個方面的風險不得不引起投資者注意:
一是法律風險。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制之前,我們對于醫院PPP項目的政策是允許公立醫院和社會資本合辦營利性醫療機構的,也不禁止設立非獨立法人資質機構(院中院)。
2020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對于公立醫院與社會資本合作辦醫有了不一樣的規制。
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政府資金、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
第四十條規定,國家鼓勵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這也就是說,之前醫院PPP項目允許公立醫院和社會資本合辦營利性醫療機構的,不禁止設立非獨立法人資質機構實際上是法律不允許的。
二是政策風險。新醫改十多年來,盡管政府對于社會資本辦醫一直堅持鼓勵或支持的態度,這一大原則沒變,但具體政策總是在搖擺之中。
2010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明確提出: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制。
文件指出,要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合理確定公立醫院改制范圍。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公立醫院改制,積極穩妥地把部分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適度降低公立醫院的比重,促進公立醫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
要優先選擇具有辦醫經驗、社會信譽好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公立醫院改制可在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地區以及部分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先行試點,衛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經驗,制定出臺相關辦法。
2012年衛生部關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經營性質的通知(衛醫政發〔2012〕26號)指出,社會資本可以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2000年衛生部《關于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中“城鎮個體診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一般定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規定不再適用。
2013年10月,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也指出,公立醫院資源豐富的城市要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所辦醫療機構改制試點;國家確定部分地區進行公立醫院改制試點。
2019年6月,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十部委關于印發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健康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42號)還指出,要探索醫療機構多種合作模式。引導和規范社會力量通過多種形式參與公立醫院改制重組,完善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資產招拍掛、人員身份轉換、無形資產評估等配套政策。
然而針對社會辦醫,特別是醫院PPP項目總是缺乏具體的操作辦法,而且新冠肺炎疫情之后,強化公立醫院主導地位的呼聲越來越高亢有力,社會資本盡管蠢蠢欲動依然向著醫療行業進軍,但基于法律的明確限定,醫院PPP項目看來基本胎死腹中。
三是運營風險。除了法律和政策風險之外,醫院PPP項目的運營也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
一是法律明確規定,只要有姓“公”的資本參與的醫院一律不能辦成“營利性醫院”。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盈利”不能分紅,只能用于擴大規模,用于自身發展,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價格,不能實行市場調節價,而在目前醫療服務價格嚴重扭曲的情況下,PPP醫院基本上沒有運營所需的基本條件。作為PPP醫院如果失去了運營方面的靈活性,恐怕要活下去太難了。
來源:器械之家